法院:“将子女指定为保险受益人,依合同取得固有权利”

父母去世后子女领取的“继承型即期年金保险”保险金不属于遗产,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判决的要旨是,作为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子女是依照合同效力取得保险金,并非继承父母财产。


父母去世后领取保险金的子女…大法院判决“并非遗产”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o Jaeyeon)24日表示,在A某针对已故B某子女提起的借款返还诉讼中,撤销了一审中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釜山地方法院重审。


B某1998年曾承诺向A某偿还3000万韩元,但未履行。A某于2008年起诉B某并获得胜诉判决,但直到B某2015年去世前,始终未获清偿。


B某在生前投保了继承型即期年金保险:投保人一次性缴纳1亿韩元保费后,每月领取固定的生存年金,如存活至合同期满则由本人领取,如在此之前死亡,则由保险受益人领取本金(已缴保费)。


B某的子女在其去世后的2016年领取了3800万韩元保险金,2017年又在“在B某遗留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的条件下,办理了限定继承。对B某享有债权的A某随即起诉B某的子女,要求其支付债务。


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B某的子女领取保险金却未将其列入遗产清单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单纯承认”的事由。所谓法定单纯承认,是指以无条件继承被继承人全部财产及债务为内容的承认方式;如继承人处分、隐匿、挥霍遗产,或故意将遗产遗漏在清单之外,即便已作出限定继承,也视为作出单纯承认。


一审认为B某子女已办理限定继承,只需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履行债务;但二审认为,B某子女领取的保险金属于遗产,且其收取并消费保险金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法定单纯承认事由,应在无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认定,B某子女取得的保险金并非遗产,而是其固有财产。



合议庭指出:“继承年金型即期年金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前被保险人死亡时支付保险金,因此属于以死亡与生存均为保险事故的寿险。”并表示:“死亡保险请求权,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作为保险受益人被指定的被告们依合同效力以固有权利取得的权利,并非自被继承人处继承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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