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细化董事会、代表理事、合规监察人的职责与责任
当局将细化与金融公司反洗钱业务相关的高管及报告责任人的角色和责任。与此同时,为了强化反洗钱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将对报告责任人适用“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资格条件,并规定其最低职级为业务执行责任人。
金融情报分析院(FIU)20日在首尔中区银行会馆召开相关机构座谈会,发布包含上述内容的《强化反洗钱业务责任性与专业性方案》。该方案自今年年初起,历时6个月,经与各行业协会以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讨论与意见征求后制定完成。
首先,当局决定明确界定与反洗钱业务相关的董事会、代表理事、合规监察人以及报告责任人的角色和责任。就董事会而言,将受其监督的经营管理层范围具体化为代表理事、合规监察人和报告责任人,并把监督内容细分为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指示、措施结果的批准及审查等。
对于代表理事,方案明确了其职责与责任,包括:▲制定反洗钱业务指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任命报告责任人 ▲构建业务组织 ▲自报告责任人等处接收有关反洗钱业务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报告并下达整改指示等。此举反映了现行规定中“为可疑交易及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构建和运营体系”在业务范围方面略显模糊的意见。
考虑到合规监察人固有职责是检查员工是否遵守内部规章,方案规定其应监督员工是否遵守与反洗钱业务相关的业务指引。此外,在合规监察人所属部门中设有报告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报告责任人作为行为人履行的《特定金融信息法》上的义务将被纳入合规监察人的监督范围。除此之外,若合规监察人兼任报告责任人,并作为报告责任人违反《特定金融信息法》上的义务而成为行为人时,将赋予代表理事对该合规监察人的监督责任。
报告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也被调整为仅对其“可检查范围内”的义务违反承担行为人及监督人的责任。这反映了在现行制度下,营业网点层面发生的大额现金交易未报告、违反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情况,由总行报告责任人实地检查存在困难的现实。
为保障报告责任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相关制度也将得到完善。当局今后将要求任命具有2年以上反洗钱业务经验的专家担任报告责任人。但考虑到业界此类专家相对不足的现实,将仅对依据现行《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法》必须设立合规监察人的金融公司适用该资格条件,并给予2年6个月的过渡期。
同时,报告责任人的最低职级方面,银行须将其设定为业务执行责任人,其余大型金融公司则须将其设定为低于合规监察人一级的职级。鉴于报告责任人的工作性质与经营业绩关联度较低,如若不能保证其拥有可直接向高层管理者报告的相当级别职务,就难以充分保障其业务上的独立性,当局基于此作出上述判断。
当局今后将在吸收金融公司等意见的基础上,于下半年修改并公布《反洗钱及禁止资助恐怖活动资金业务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公司梳理内部规章和组织架构等准备时间,计划在公布6个月之后、即明年上半年正式实施。
FIU院长 Lee Yunsu 表示:“在虚拟资产等新型洗钱风险不断增加、手法日益高级化和专业化的背景下,金融公司的反洗钱体系也有必要实现更为扎实的运作。本次制度完善同样是这一努力的一环,随着金融公司内部的角色和责任得到更加明确的整顿,有望成为今后在自律同时又具备责任意识的反洗钱业务执行在业内扎根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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