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以“提供静坐便利”判处罚金
最高法院:“不成立业务妨害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向爬上照明塔进行占据式静坐的工会成员送去盒饭的行为,不构成帮助妨害业务罪。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12日表示,撤销此前对因涉嫌帮助妨害业务而被起诉的全国铁路劳动组合组员A某等7人判处罚金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以无罪为前提发回首尔西部地方法院重审。


向照明塔静坐者提供盒饭…大法院:“不构成帮助妨碍业务” View original image

铁路工会两名组员因反对韩国铁道公社的轮岗调动人事方针,自2014年4月9日至次月2日为止,爬上位于首尔麻浦区韩国铁道公社车辆事业所、约15米高的照明塔中段待机处,占据并进行静坐。铁道公社为保障二人安全,切断了照明塔电源,随之车辆事业所的夜间作业被迫中断。此后,两人因妨害铁道公社业务的嫌疑被判有罪并已确定生效。


与此同时,A某等人在静坐期间被指在照明塔下方搭建帐篷,并向占据照明塔静坐者送去盒饭等物品,因而被移送审判。他们还被控举办支持静坐的集会。


一、二审认为,A某等人的行为为占据式静坐提供了便利,认定其全部构成帮助妨害业务,判处罚金。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不构成帮助妨害业务罪。


合议庭认为,A某等人并未直接介入静坐者占据照明塔的行为,搭建帐篷和举行集会属于工会活动的一环;在集会上发表支持占据照明塔静坐行为的言论,也难以认定对静坐者的妨害业务犯罪在实质上有所助益;提供盒饭则是出于静坐者生存和安全的考虑。基于上述因素,难以认定A某等人的行为与静坐者妨害业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议庭判示称:“占据照明塔静坐者使照明塔原有功能无法运转,从而妨害了铁道公社的业务,但尚不能断言A某等人的行为与静坐者的妨害业务行为存在密切关联。”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