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多次酒后驾驶、依据“尹昌浩法”条款应从重处罚的醉驾司机,以宪法法院作出该条款违宪决定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处分也应一并被撤销,但最终败诉。


以“尹昌浩法违宪”为由起诉不服吊销驾照的司机败诉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3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7单独合议庭法官 Jung U-yong 近日在 A某针对首尔警察厅厅长提起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处分一审行政诉讼中,判决 A某败诉,并由 A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A某于去年9月在京畿道富川市血液酒精浓度为0.038%的状态下驾驶车辆。其在2003年12月也曾因酒后驾驶被处以驾照暂停的处分。警方依据关于驾驶证注销·暂停的《道路交通法》相关条款,注销了 A某的一类普通驾驶证。


A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驾驶证注销处分”。在法庭上,他援引宪法法院对“尹昌浩法”条款的违宪决定作为依据。


宪法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判定,《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1款中关于“违反第44条第1款(禁止酒后驾驶)2次以上者”的部分违反宪法。理由是,在不考虑两次酒后驾驶之间的时间间隔、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直接从重处罚是不当的。


A某一方主张称:“虽然该违宪决定是针对刑事处罚条款,但也请予以斟酌”,“正是因为很久以前曾因酒驾被处以驾照暂停处分,这次才会受到驾照注销这一严厉处分”。


同时他还辩称:“当时警察说‘如果进行血液采集检测,酒精数值会更高’,因此未能进行采血。不能认定测量仪器的数值比采血更准确,所以从酒精检测开始程序上就存在违法”,“由于职业原因必须持有驾驶证,目前生计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注销驾照属于滥用裁量权,因而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注销驾驶证的处分正当。合议庭表示:“宪法法院的违宪决定是针对刑事处罚的,仅凭该违宪决定的旨趣,不能认为本案依据的法律违宪”,“根据《道路交通法》附则,在计算违法行为次数时,也要从2001年6月30日之后开始计算。即使 A某过去的酒驾前科已有相当年头,驾驶证注销·暂停相关条款仍然适用”。



法院还指出:“未实施采血检测,是因为 A某拒绝,并无证据表明酒精测试仪不准确,不能认为执法警察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诱导或迫使其放弃血液采集检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A某的情形,应当在没有裁量余地的情况下注销其驾驶证。以主管警察厅厅长对是否注销拥有裁量权为前提的主张,不能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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