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非法罢工损害赔偿责任,工会与组员不能一概而论”
劳工界称“对滥诉式索赔敲响警钟” vs 产业界批“从源头限制损害赔偿请求”

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不应尽可能向参与非法罢工的工会成员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以金属工会双龙汽车支部部长 Kim Deukjung(右起第四位)为首的金属工会相关人士,15日上午走出首尔大法院法庭时面带笑容。 联合新闻提供

以金属工会双龙汽车支部部长 Kim Deukjung(右起第四位)为首的金属工会相关人士,15日上午走出首尔大法院法庭时面带笑容。 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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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法曹界内外指出,此次判决与以限制企业对罢工工会成员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为核心内容的所谓“黄色信封法”的争议点相互呼应。大法院站在劳动者一边,认为应尽量限制就争议行为追究劳动者的个别责任,被分析为事实上承认了黄色信封法的立法宗旨。


该案件去年11月由包括大法院长 Kim Myungsoo 在内的13名大法院法官组成的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开始审理,本月初又被移交给由4名大法院法官审理的小合议庭,这意味着13名大法院法官都审阅过本案。尽管如此仍作出上述判决,法曹界反应认为,这可以视为大法院过半数法官同意“原则上无法向非法罢工的工会成员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


大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大法院法官 Noh Jeonghee)前一天推翻了现代汽车针对全国金属工会现代汽车非正式员工支会4名工会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重审。


本案的争点在于,针对非法罢工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由工会层面承担,还是根据参与程度由工会成员承担个别责任。


大法院认为,将决定并主导违法争议行为的主体——工会——与个别组员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一体视之,有可能缩减宪法赋予劳动者的结社权和集体行动权。合议庭判示称:“对于个别组员等责任限制的程度,应综合考虑其在工会中的地位和角色、参与争议行为的经过及程度、对损害发生的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判断。”


由此看来,今后企业若要就工会的非法罢工获得损害赔偿,预计必须逐一证明各个工会成员非法罢工的参与程度等情况。


围绕大法院的判决,劳动界表示欢迎。民主劳动总联合称:“此次判决明确表明,今后大法院将充分体现宪法保障劳动三权的宗旨,严格限制因争议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今后在争议行为中,对个别组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对固定成本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韩国劳动总联合也表示:“这是对用人单位就争议行为提起‘不问青红皂白’式损害赔偿请求敲响警钟的重要判决,大法院确认了目前滞留在国会全体会议门槛前的黄色信封法的正当性。”


相反,企业界则强烈反对大法院的判决。韩国经营者总协会强调称:“在共同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共同不法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对其责任比例作个别评价;违法争议行为也基于工会及工会成员的共同意思作出,参与共同不法行为的各工会成员应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会接着表示:“对于违法争议行为,事实上不可能就每一名工会成员的可归责事由或对损害的贡献度进行个别举证,如此一来,与从源头上限制对违法争议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二致”,“若依照本次判决,对于短期非法罢工,即便作为受害者的公司因生产中断而遭受了明确损失,也将难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也表示:“此次判决限制了对非法争议行为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令人担忧今后难以保护在个别责任归属不明的共同不法行为中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由于难以证明参与非法罢工的各工会成员的责任范围,罢工造成的损失势必由用人单位全盘承担,这将导致限制用人单位针对非法争议行为唯一应对手段——损害赔偿请求的结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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