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与中坚企业为出口目的的国内交易排除在关联交易加税对象之外
从今年起扩大适用于大企业的出口目的国内交易

如果本人或子女等作为控股股东,在其支配的法人之间通过“集中承接关联交易”让该本人、子女、亲属等获取间接利益,或通过“转让业务机会”方式提供经营机会,则须就由此产生的赠与税在本月底前申报并缴纳。


8日,国税厅表示,为了帮助办理集中承接关联交易和转让业务机会相关赠与税申报,已对今年3月办理法人税申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向包括2039名受赠人、1635家受益法人在内的相关对象发送了申报指南。


集中承接关联交易赠与税,是指本人、子女等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从特殊关系法人处集中承接业务,由此本人、子女、亲属等取得的间接利益,被视同为赠与并予以征税。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构成课税对象:▲受益法人有税后营业利润;▲受益法人当营业年度销售额中,面向与控股股东存在特殊关系的法人的销售额比例超过30%(中型企业40%、中小企业50%);▲受益法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亲属的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各自超过3%(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为10%以上)。


转让业务机会赠与税,是指本人、子女等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从特殊关系法人处获得业务机会,由此本人、子女、亲属等取得的间接利益,被视同为赠与并予以征税。以获得业务机会当属营业年度的营业利润为基准,就3个年度的利润进行申报,并在2年后根据实际利润调整视同赠与利益并重新申报。其课税要件包括:▲受益法人从与控股股东存在特殊关系的法人处获得业务机会,且该部分产生营业利润;▲受益法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合计达到30%以上等。


纳税人可填写申报表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或亲自前往就近税务所递交。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的,可享受申报税额扣除(按应纳税额的3%计算)。



根据去年12月修订的《继承税及赠与税法》,自今年申报分起,集中承接关联交易赠与税的部分课税要件有所放宽。此前,对于以出口为目的的境外交易,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一律排除在集中承接关联交易课税范围之外,而境内交易则仅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被排除。从今年起,为促进出口,连大企业以出口为目的的境内交易也将被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此外,对于存在与集中承接关联交易无关业务部门的法人,可按业务部门分别计算赠与利益。

“业务输送·业务分离”赠与税对象2039人…须在本月底前申报缴纳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