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南昌原地方法院。 图片由记者Lee Seryeong提供

庆南昌原地方法院。 图片由记者Lee Seryeo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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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同时举行的合作社理事长选举过程中,为使特定候选人当选向选民提供金品而被起诉的七旬前合作社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6日,据庆南昌原地方法院刑事3单独合议庭介绍,A某因被控于今年3月6日下午2时许,在密阳市内二洞一处餐厅停车场内停放的自己车辆中,请求合作社成员B某支持特定候选人,并向其交付200万韩元,而被移送审判。


法院对A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并宣告没收现金200万韩元。


曾是金海某农协社员的A某,为了让平日关系较为亲近的该农协理事长候选人C某当选,被查明曾表示“这次一定要投C某一票”,并交付了面额5万韩元纸币40张。


法官指出:“在理事长选举前两天实施本案犯罪,而且该农协社员仅有436人,选举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受到破坏的风险不小”,“被告拒绝接听手机来电转接,对侦查机关的出席要求也未能诚实配合,犯罪后的情节亦不佳。”


法官接着说明量刑理由称:“但考虑到被告系初犯,C某并未当选,犯罪行为似乎未对选举产生决定性影响,以及目前被告健康状况不佳等因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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