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就一出租车公司让所属司机自行负担油费(燃油费)的约定作出判决称,即便双方已经合意,该约定也因违反现行法律而无效。


大法院 图片由亚洲经济提供

大法院 图片由亚洲经济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6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unsu)于上月27日,维持了一审、二审支持出租车司机A某向公司提起的工资请求诉讼的原告胜诉判决,使其最终生效。


合议庭表示:“禁止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将运输费用转嫁他人的《出租车发展法》第12条第1款属于强行(强制适用的)规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合意约定由劳动者负担燃油费的行为无效。”


合议庭接着指出:“经营者若以逃避负担燃油费为目的,与工会之间在形式上约定由经营者承担燃油费,但实际上为将该费用转嫁给劳动者而通过提高定额上缴金达成合意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无效。”


A某所在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们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工资协定等,一直从运输收入中各自负担燃油费。即便在《出租车发展法》第12条第1款自2017年10月在该地区施行之后,公司仍通过与司机签订的约定继续实行这一做法。



A某于2019年起诉公司,要求支付相当于其本人已负担燃油费的工资。公司方面则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抗辩称自己没有支付义务,但一审、二审均采纳了A某的主张,判令公司支付约1000万韩元。大法院也认为这一二审判断正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