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合议庭:“男性继承人优先作为祭祀主持人……构成性别歧视”

随着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没有必要必须指定儿子为祭祀主宰者”的判断,时隔15年相关判例被推翻。在此之前,全员合议庭曾于2008年作出判决,认为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不区分嫡出子和庶出子,应将亡者的长子或长孙等儿子作为祭祀主宰者的优先顺位人。


11日下午,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举行全员合议体宣判,审理是否承认祭祀主宰者地位等案件,金命洙大法院院长与大法官们就座。大法院提供

11日下午,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举行全员合议体宣判,审理是否承认祭祀主宰者地位等案件,金命洙大法院院长与大法官们就座。大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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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Jo Jaeyeon)于11日就A某提起的遗骸交付诉讼中,撤销了原审中“儿子享有祭祀主宰者优先顺位”的判断,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于1993年与B某结婚,育有两名女儿。此后,B某于2006年与另一名女性生下婚外子(儿子)。2017年B某去世后,婚外子的生母未与配偶及其他女儿达成合意,便将亡者遗骸安置在京畿道坡州一处追悼公园的骨灰堂。


对此,A某及其女儿们以“请归还B某的遗骸”为由,将生母及追悼公园方面一并告上法庭。根据民法,亡者遗骸及坟墓等祭祀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祭祀主宰者。


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A某及其女儿们的请求。一、二审以15年前全员合议庭的判决为依据,认为:“在亡者的共同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商的情况下,不论嫡庶,由长子或长孙成为祭祀主宰者;如无儿子,则由长女担任祭祀主宰者。”


一、二审还认为,“社会正在发生变化,优先由长子继承祭祀的惯例,既无视了继承人自主意思,也造成嫡庶之间的差别待遇”。


然而,全员合议庭认为,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关于确定祭祀主宰者方法的既往全员合议庭判决所确立的法律理论,已难以认为仍符合情理,因而不能继续维持。


全员合议庭判决称:“优先由长子或长孙等男性继承人成为祭祀主宰者,有悖于禁止基于性别差别对待的宪法精神”,“在祭祀用财产的承继上,对男性继承人和女性继承人作出差别对待,并无足以正当化该差别的合理理由。”


全员合议庭接着指出:“在现代社会的祭祀中,以父系血亲男性为中心的家系继承意义已在相当程度上淡化,对亡者的敬仰与追思意义日益重要,因此不能认为男性继承人较女性继承人更适合作为祭祀主宰者”,“也不能认为优先由长子或长孙等男性继承人成为祭祀主宰者,是必须予以保存的传统,或是受宪法正当化的制度。”


同时,全员合议庭提出了新的法律理论: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商的情况下,除非存在无法承认其为祭祀主宰者地位的特殊事由,否则在被继承人的直系卑属中,不分性别及是否嫡出,以亲属关系最近、且年龄最长者优先作为祭祀主宰者。



据此,全员合议庭适用新的法律理论,将A某提起的案件发回二审重审。其旨在要求法院审查:在B某的直系卑属中,不分男女,由最近亲且年长者优先担任祭祀主宰者,但需判断是否存在使其担任祭祀主宰者显失公正的事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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