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石棉肺病也应像尘肺病一样立即支付伤残给付”
“石棉肺也应像尘肺病患者一样受到保护并发放补助金”
2009年以前国内接触石棉者属石棉肺高危人群
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决,认定对于因一级致癌物石棉导致肺部纤维化硬化的石棉肺患者,无论是否具有治疗可能性,都应支付伤残给付。以往矿工中常见的尘肺,即使没有治疗可能性也会获得伤残给付,本次判决认为,石棉肺也应当适用同一标准。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于11日表示,在已故石棉肺患者A某的遗属针对勤劳福利公团提起的伤残给付支付诉讼中,维持了一、二审判决,最终裁定遗属胜诉。
在日常生活中呼吸时,一旦吸入石棉纤维,这些纤维会附着在肺组织上,使肺部变得坚硬并发生纤维化,这种疾病被称为石棉肺。根据韩国产业安全公团资料,在韩国,从事更换石棉摩擦材料的汽车维修工人、负责使用石棉建造物的修理·维护·拆除业从业者、以及拆除石棉保温材料的船舶修理造船厂工人等群体中,石棉肺发病率较高。
居住在使用石棉保温材料建造的老旧建筑中的人群也属于高危人群。长期低浓度接触者和短期高浓度接触者都可能罹患纤维肺。由于临床症状通常在接触后20至40年才会显现,因此,在韩国于2009年全面禁止使用石棉之前曾长期密切接触石棉的人,目前仍属于潜在高危人群。
A某在汽车零部件工厂工作期间,因接触石棉材质零部件罹患石棉肺,病情恶化到需要进行肺移植手术,但最终仍然去世。
然而,勤劳福利公团石棉审查委员会在A某去世前,将其评定为“高度伤残等级”,A某遗属则以此评定为依据,要求公团支付A某的伤残给付。
但公团以A某生前病情尚未达到“无治疗可能性”意义上的“固定”状态为由予以拒绝。根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只有在症状痊愈或固定后仍残留伤残的情况下,才支付伤残给付。不过,尘肺被承认为例外。由于尘肺无法治愈且病情会持续恶化,只要被评定为一定的伤残等级,就不再区分是否痊愈或固定,一律支付伤残给付。
遗属遂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石棉肺参照尘肺标准确定了伤残等级,就应支付与该等级相对应的伤残给付”。最高法院也作出了相同判断。最高法院认为,石棉肺在发病机制和症状等方面与尘肺具有相似性,罹患石棉肺的劳动者也需要获得与尘肺劳动者相当程度的保护。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