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前总统全斗焕一家的信托不动产被公卖后,其公卖价款被检方分配,受托信托公司不服该分配处置提起无效·撤销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如果本次判决最终生效,预计可在未缴纳追缴金额中追加追回约55亿韩元。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6部(审判长法官 Lee Juyeong)7日对教保资产信托起诉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撤销公卖价款分配处置一案,判决原告败诉。教保资产信托主张,首先确认分配处置无效,其次作为预备请求,要求撤销分配处置,但均被驳回。


合议庭认为:“对京畿道乌山市不动产作出的查封处置,以及在处分中将该不动产出售价款中的共计55亿韩元分三次分配给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处置,均属合法。”


首尔良才洞首尔行政法院。首尔行政法院提供

首尔良才洞首尔行政法院。首尔行政法院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案诉讼围绕前总统全斗焕一家委托给教保资产信托的乌山市5块林地中3块土地价款的追缴问题而展开。


全斗焕前总统因1997年被控叛乱、受贿等罪名,被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判处追缴金2205亿韩元,该判决已确定生效。


为对全斗焕前总统执行追缴,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检察官认为,本案各不动产——乌山市5块林地——属于《公务员犯罪没收法》规定的“不法财产”,且信托公司教保资产信托在取得时明知该等情形,遂于2013年8月14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47条第4款,依照《国税征收法》中关于国税滞纳处分的规定,对各不动产实施查封。相关林地于2017年被移交公卖,其中7.56亿韩元被分配为追缴金份额。


对此,教保资产信托于同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查封,主张“确认查封处分无效”;2019年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3块土地公卖价款的分配处置。


大法院去年7月判决检方查封正当,其中2块土地价款约20.52亿韩元已归属国库,但针对分配处置撤销诉讼所涉的3块土地,尚未完成追缴。


教保资产信托在本案中主张,查封处分存在当然无效的瑕疵,该瑕疵承继至各分配处置,故分配处置应属无效,或者违法应予撤销。其主要提出了三项重大瑕疵。


首先,教保资产信托主张,本案不动产不能视为全斗焕前总统从企业家处收受贿赂时所包括的财物,或作为该贿赂对价取得的财产,因此不属于《公务员犯罪没收法》第2条第4号规定的“不法财产”。即便属于不法财产,其也并非在知悉上述情形的状态下取得该财产,故不应成为追缴对象。


但合议庭援引此前在查封无效诉讼中法院的判断称:“本案不动产属于全斗焕前总统以妻子或儿子的名义代为持有的不法财产。原告在针对全斗焕前总统的判决已确定生效之后才与相关方签订担保信托合同,而当时签订担保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与全斗焕前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全斗焕前总统存在未缴追缴金这一事实,原告均已知悉,因此原告明知本案各不动产属于不法财产。”


第二,教保资产信托主张,《公务员犯罪没收法》中允许对“取得不法财产等的犯人以外之人”执行追缴,但支付了相当对价而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不应包括在内。此外,该条款中的“取得”应限于最终归属财产的情形,故不应将信托财产的移转纳入其中。


但合议庭未予采纳,称:“从《公务员犯罪没收法》的立法目的及同法第9条之2的宗旨等来看,为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并彻底追缴不法财产,如第三人在明知属于不法财产等情形下受让所有权,即使该第三人支付了相当对价,或者该财产尚未最终归属其名下,仍有必要对该不法财产等执行追缴。”


第三,教保资产信托主张,根据《公务员犯罪没收法》第9条之2作出的本案各查封处分,违反了《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除信托设立前原因所产生的权利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保全处分或滞纳处分等。


对此,合议庭指出:“若对实施特定公务员犯罪的犯人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法财产等,即便其将财产以信托合同移转给明知相关情形的受托人,也以禁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为由,不允许适用《公务员犯罪没收法》第9条之2执行追缴,将会使该法的立法目的及本案条款增设的宗旨落空,并使实施特定公务员犯罪的犯人产生通过信托方式逃避依本案条款执行追缴的强烈动机。一旦以此方式滥用信托制度,将损害公众对信托制度的信赖,最终阻碍信托制度的发展。”


合议庭接着表示:“因此,如实施特定公务员犯罪的犯人与明知相关情形的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不法财产等的所有权进行信托,则属滥用信托制度的情形,无需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22条第1款正文的适用应予排除。”


另一方面,教保资产信托还主张,若犯人死亡,则根据包括没收或追缴在内的财产刑及其他判决执行的一般原则,不能再对犯人执行财产刑等,对犯人以外之人的追缴执行也不允许,因此检察官应作出执行不能的决定。


其认为,由于全斗焕前总统已于2021年11月23日去世,此后检察官的追缴执行均属不可能,本案各分配处置本身应属无效或应予撤销。


针对上述主张,合议庭首先援引大法院判决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处分是否合法,应以行政处分作出时的法律及事实状态为基准,处分后法律的变更或事实状态的变动不影响该判断。”


合议庭进而认为:“本案各分配处置于全斗焕前总统死亡之前,即2018年2月14日、同年9月6日及12月6日依法作出,难以因处分后发生的全斗焕前总统死亡这一事实关系变动,而认定本案各分配处置自始溯及违法。”


其意在指出,全斗焕前总统的死亡,或许可以成为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各不动产执行程序的事由,但难以据此认定本案各分配处置本身违法。



截至目前,国家从全斗焕前总统处追回的追缴金为1282.2亿韩元。本次判决一旦生效,检方将可追加追回55亿韩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