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行方式涌现 保险制度也该随之调整
有观点指出,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城市空中交通(UAM)、个人移动工具(PM)等新型出行方式的出现,汽车保险也必须进化,承担新的角色。
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 Hwang Hyuna 于6日出席在首尔中区大韩商工会议所由保险研究院主办的“移动出行时代,保险的角色与课题”政策研讨会时作出上述强调。
Hwang 研究委员在题为“移动出行时代汽车保险的课题”的主题发言中表示:“有必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电动车、个人移动工具(PM)等新型出行方式分阶段提出课题并予以应对”,并解释称:“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关键在于明确责任法律制度;对于PM,要构建专门的保险制度;对于电动车,则要制定适用于电动车的赔偿标准,如电池赔偿及代步车费用等,这是核心所在。”
她同时强调:“在移动出行时代,汽车保险仍应继续承担其本源职能,即救济事故受害者并保护使用者”,“平台在移动出行领域十分重要,也必须得到激活,但同时需要通过监管防止其走向垄断和寡头垄断。”
关于无人机和UAM保险的讨论也同步展开。韩国法制研究院研究委员 Park Sehun 在“移动出行时代航空器保险的课题”发言中指出:“目前由经营者、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公共机构运营的无人机,已经被强制要求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加入互助制度”,“但相对而言,非营业用无人机仍未被强制投保,一旦所有者不具备赔偿能力,将难以及时救济受害者。”
他补充称:“由于UAM属于航空出行工具,因此在制定UAM保险制度时,应以航空保险的强制保险体系为基础,同时兼顾汽车保险的特性。”
韩国法学院研究委员 Lee Hyungyun 发表了“移动出行时代海上保险的课题”报告。他表示:“自主航行船舶既是可能彻底改变现有海商法及海上保险框架的危机,也是机遇”,“应当通过自主航行船舶保险,彻底重塑现有海商法及海上保险的框架,提前在保险产品和示范条款制定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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