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交案件处理相关行政预告方案意见书
有意见指出,政府上月行政预告的“为整备公平交易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和标准而制定·修改的下位规程草案”需要补充完善。意见认为,应当放宽相关标准以扩大企业的申辩机会,并增设条款限制公平交易委员会过度的现场调查。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6日表示,已就上述内容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意见书。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解释称,本次案件程序规则行政预告案中关于金额及被调查企业数量的标准设定过高,难以在审议过程中切实增加企业陈述意见的机会。为实现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扩大企业申辩机会”这一修订目的,相关标准应下调至目前的一半水平。
行政预告案第37条规定,对于最大预期罚款金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或作为经营者的被调查对象达到5家以上的案件,须经过公平交易委员会两次以上审议。但从最近5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罚款处罚情况来看,罚款总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的案件,在2017年和2021年各仅有1件。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还建议,为改善公平交易委员会修改调查公文的惯例,应当增设条款,规定在发放和修改公文时须经过公平交易委员会全会表决等程序。同时还主张,应在调查公文中具体指明“具体的违法事实行为”,并限定调查对象的“地址”。
调查程序规则行政预告案第10条规定,应在调查公文中记载调查期间范围及交易领域或行为类型等。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解释称,在此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时,仅通过修改公文,就可能实施相当于刑事案件搜查扣押程度的过度且广泛的调查。
在现场层面,也有声音认为,应当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优先调查企业合规支持部门、从而侵犯企业抗辩权的做法。调查程序规则行政预告案第11条规定,原则上禁止调查企业现场强烈要求排除在调查对象之外的合规支持部门,但同时包含了允许例外调查的事由。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认为,由于相关标准不明确且过于笼统,调查权可能被滥用。据此主张,应将例外规定缩小为仅限于“被调查企业合规支持部门直接参与违法行为或证据毁灭行为”的情形。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还建议,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发布重大案件新闻稿时,应与被调查对象进行协商,切实保障营业秘密保护。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经济产业本部长 Choo Gwangho 表示:“本次行政预告案的方向是可取的”,但同时指出,“为提高实效性,有必要将部分内容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