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韩电)依据条款规定的住宅用电阶梯电价制度不属于《条款规制法》上的无效条款,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


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于30日对 Park某等人起诉韩电要求返还电费不当得利一案,维持了一审、二审原告败诉的判决。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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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量越多电费越贵的电费阶梯制以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为契机,于次年年底首次引入。此后经历了12档、9档、6档等多次阶梯区间调整,自2016年起改编为3档体系。


然而,每到用电需求增加的夏季,“电费炸弹”“碰运气电费”等负面舆论不断出现。尤其是占国内用电量一半以上的工业用电费并未适用阶梯制,引发了关于公平性的争议。


本案诉讼始于2014年,当时 Park等人主张“韩电通过违法条款不当征收电费”,要求返还合理电费差额。Park等人在提起诉讼时主张,韩电的相关条款属于《条款规制法》第6条所称“对客户不当不利的条款”,因而无效。


但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大韩电力公司的主张。法院认为,电费条款并非对使用者不当不利,从“有限的必需公共财”——电力的节约引导和适当资源分配等社会政策目的来看,阶梯制是必要的。


法院判断称,▲在程序上不能认为韩电滥用交易地位,▲不能认为阶梯制本身对用电者不当不利,▲也不能认为所制定的各区间阶梯电价在计算上不透明或过高而对用电者不当不利。


一审合议庭表示:“本案阶梯制是在用电者之间保持负担公平的前提下,为实现电力合理分配而有必要引入的制度。”


大法院同样认为上述下级审判机关的判断是正确的。


但大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政策考量,可以有时间段别、季节别差别电价制等多种电价方式与阶梯电价制并行运用”,“原审断定在住宅用电中引入时间段别、季节别差别电价制不适当,这一判断本身并不妥当。”


迄今为止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的阶梯制诉讼共有14件,上诉至大法院的案件共有7件。2017年仁川地方法院曾在一审中作出唯一一件消费者胜诉判决,但在二审中被推翻,其他案件在下级审中也均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断。



随着大法院时隔9年作出阶梯制正当性的最终判断,有舆论认为,剩余案件的结论事实上也将是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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