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制定IFRS17和K-ICS相关细则

金融当局就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新会计准则(IFRS 17)和新偿付能力制度(K-ICS)中一线机构实际操作中感到困惑的项目,给出了细化标准和指引。业内评价认为,关于如何处理计入可用资本的资本证券标准以及为计算保险合同服务边际(CSM)而适用的折现率等问题,已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11日,金融监督院表示,为帮助保险公司将新的会计与稳健性制度平稳落地,前一日召开了实务协商体会议,对保险公司在实务适用中存在困难的内容进行解释。


会上,参会者分享了通过“新制度问答系统”收集的实务事项和业内建议信息的审查结果,并就相关内容与保险业界及相关机构交换了意见。


自今年起新引入的K-ICS中新增了“可用资本认可标准”。据此,如何界定和处理资本证券成为保险公司的一大难题。在过去的偿付能力充足率(RBC)制度下,没有单独的认可标准,新种资本证券被归类为核心资本,次级债券被归类为附属资本。


为消除这类混乱,金融监督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发行资本证券之前,事先充分了解可用资本认可标准,并在发行条件中予以明确反映。关于核心资本的要件,规定股利(包括利息)应在《商法》规定的可分配利润限度内支付,同时发行主体必须对是否支付股利拥有完全的自主裁量权。作为附属资本要件,提出不得设定与信用评级或财务状况等挂钩、可能加速不良化的分红支付条件,或损害资本性质的其他条款。


对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K-ICS信用评级适用标准,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说明。参考海外案例,监管机构解释称,在测算再保险合同相关信用风险时,也可以使用FSR(对保险公司保险金支付能力进行评估的信用评级)。


对于已成为核心指标的保险合同服务边际(CSM),监管部门也给出了适用方法。随着CSM的引入,保险公司不再一次性确认保费与预期利润,而是按年度分摊计入保险营业利润。这一概念在现行监管标准中并未就折现率适用时点作出规定,因此金融监督院对其予以明确。首先,在折现率适用时点上,给予公司在3个月以内区间内自主选择的权利,但附加条件是每个结算期必须一贯适用同一标准,并建立包括文档化在内的内部控制程序。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求统一退保金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当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金额低于退保金时,保险公司必须将差额作为退保金准备金计入资本。此前,各保险公司在退保金的计算标准方面存在差异,有的采用退保式准备金,有的则以退保时应向投保人支付的退保金为基准。金融监督院借此机会对标准作出解释,要求在计算退保金时统一使用退保式准备金。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也将按季度召开新制度支持实务协商体会议,听取保险业界的实务建议信息”,并称“通过这一机制,有望帮助保险公司减少试错成本、提高业务效率”。

“令人困惑的保险公司新会计制度这样实施”……金监院公布细则解释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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