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三区和龙山须在9月9日前完成过户登记
多套房产持有者的转让所得税加重征税(重税)暂缓措施将于本月9日结束。从10日起,在调控地区出售住房的多套房持有者,其房产转让差价适用的最高税率(含地方所得税)最高将提高到转让差价的82.5%。不过,只要在9日之前完成为调控地区买卖而进行的土地交易许可申请,将根据地区不同,最长可在11月之前完成转让手续。
据3日相关部门介绍,原则上,多套房持有者只有在本月9日前完成买卖合同签订、尾款支付及过户登记等全部转让手续,才能享受转让所得税加重征税的暂缓优惠。目前转让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6%至45%。9日之后,在调控对象地区,2套住房持有者加征20个百分点,3套及以上住房持有者加征30个百分点,再加上10%的地方所得税,实际税率最高将升至82.5%。
不过,考虑到去年“10·15对策”将首尔全境及京畿道12个地区全部划为土地交易许可区,导致交易周期拉长,为了给有出售意向的多套房持有者留出时间,政府制定了部分补充措施。只要在9日前完成土地交易许可申请,就可以不适用转让税加重征税。
在“10·15对策”出台前已被指定为调控对象地区的首尔江南3区(瑞草区、江南区、松坡区)和龙山区,只要在9日前提出土地交易许可申请,之后取得许可并签订买卖合同,再在9月9日前完成尾款支付和过户登记等全部转让手续,即可免于适用转让税加重征税。政府此前在2月12日公布的第一轮补充措施中规定,只要在9日前完成买卖合同签订,并在合同签订日起4个月内完成转让即可享受优惠。但鉴于土地交易许可审查需要时间、交易进度偏紧,政府在上月又出台追加补充措施,将标准由“完成买卖合同”调整为“完成土地交易许可申请”。
在“10·15对策”之后被纳入调控对象地区的首尔其余21个自治区及京畿道12个地区,只要在9日前申请土地交易许可,并在11月9日前完成全部转让手续,同样不适用转让税加重征税。
即便多套房持有者拟出售的住房中有承租人,只要将房屋转让给无房者,也可以适用放宽自住义务的特别规定。
根据上述内容修订的《不动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修正案,于2月12日发布。以该发布日为基准,凡当时存在租赁合同的住房,只要在本月9日前申请土地交易许可,自住义务即可延缓至该租赁合同终止日。按租期不同,最长可将入住时间推迟到2028年2月11日。
但若在修正案公布之后续签或延长合同,则不允许适用该延期。自住义务延期仅在无房者购买多套房持有者在调控对象地区内持有的住房时,才有限度地予以允许。买受人须在土地交易许可申请日为无房者。如果出卖人并非多套房持有者,而是仅持有1套住房的业主,则不得适用自住义务延期。此外,根据去年“6·27对策”,在受调控地区,自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日起6个月内必须迁入,但随着此次自住义务延期措施的实施,允许在“贷款发放日起6个月”与“租赁合同终止后1个月”这两个时间点中较晚的时间之前完成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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