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与抵押为中心的信用评估成高端产业“准入门槛”
需同步推进反映技术实力的评估模型与放宽金资分离
放松RWA监管受巴塞尔Ⅲ限制面临“现实瓶颈”

编者按由于房地产价格暴涨,国民不满情绪日益高涨。收入停滞不前,而房价却一路飙升,居住稳定性受到严重冲击。导致此类房地产市场不安的根本原因,被指向金融业过度参与房地产金融。金融公司不向企业或尖端产业等生产性领域提供资金,而是集中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等非生产性部门,向市场投放过多信用,从而推高房地产价格。Lee Jae-myung政府将“生产性金融大转型”作为经济政策的核心目标,正是基于这一问题意识。海外方面,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金融公司开始出现反思动向,推动向生产性金融转型。在我国,要使生产性金融真正扎根,要求政府和政界提供政策性支持,同时金融公司也要改变观念的呼声日益高涨。

新政府成立后,以五大银行为中心,缩减房地产贷款、扩大企业贷款的趋势愈发明显。然而,有舆论指出,仅仅增加贷款余额,很难实现“生产性金融”的本来宗旨。生产性金融的核心在于,让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未来产业,而不是流入房地产。为此,亟须建立能够反映技术实力与创新性的全新信用评价模型,同时有声音强调,必须同步放宽阻碍金融公司进行产业投资的“金产分离”监管。


以传统产业为中心的评价结构……亟需反映创新性的信用评价模型

目前企业贷款是按照银行自行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执行的。该标准主要以财务指标、房地产抵押、负债率等传统指标为基础。最终形成的结构,是与其说看重技术实力或成长潜力,不如说以当前的财务健全性作为贷款的主要判断依据。


一位市中银行信贷负责人表示:“创新企业在初期需要大量投资费用,因此负债率较高,利润或资本金规模较小,在这种结构下很难获得贷款审批,即便获批,利率或额度条件也只能处于不利地位。”


如此这般,以传统产业为中心的信用评价结构,对尖端产业、风险企业、初创企业等成长型企业而言,已成为明显的掣肘。

[生产性金融大转型]④突破瓶颈的关键在于“信用评级模型”…放宽金企分离监管同样迫切 View original image

银行业一致认为,要扩大生产性金融,就必须尽快建立能够反映创新企业非财务价值的新型信用评价模型。目前个人贷款以民间信用评价公司的信用评分为基础,运用个人信用评价模型(CSS),但企业贷款并不存在外部信用评价公司。公司债发行时公开的信用等级评价,与贷款审查的视角不同,难以原封不动套用。


为此,各银行分别开发并使用自有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该模型汇总与CSS相似的条件,但通过银行自有公式反映财务信息、违约率、产业风险等。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既反映各银行的信贷政策,又是衡量其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因此被视为商业机密。然而,这种方式导致银行之间差异巨大,效率不高,而且难以评估创新企业的技术竞争力和业务成长性,存在明显局限。


金融业界指出,开发信用评价模型需要政府支持。一位金融控股公司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各银行的企业信贷政策不同,分别开发信用评价模型效率低下,有必要在银行联合会层面成立工作小组(TF),或由国策研究机构提出统一的评价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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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尖端产业投资的“金产分离”……放宽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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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信用评价的局限是创新企业贷款的高墙,那么金产分离监管则被视为产业投资的枷锁。金产分离是限制金融公司支配一般企业、一般企业支配金融公司的制度。1982年之所以引入该制度,是因为担心银行一旦持有企业,会以资金为筹码左右经营权;反过来,企业若持有银行,则可能随意将客户存款用于企业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当今产业结构迅速变化,越来越多的意见认为,金产分离监管反而阻碍了企业融资和金融机构投资。因为在需要大规模投资时,企业只能依赖内部留存资金或外部投资。


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Lee Hyo-sup强调:“由于金产分离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分别持有一般企业15%、20%的有表决权股权。如果金融公司要投资创新产业,放宽金产分离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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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有观点认为,一旦改善金产分离监管,首先有望放宽对企业型风险投资公司(CVC)的监管。根据现行《公平交易法》,一般控股公司不得拥有金融子公司。为进行新业务投资,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设立CVC,但控股公司旗下的CVC必须以100%子公司结构设立。此外,投资资金最多只有40%可以从外部筹集。海外投资也仅被允许在CVC总资产约20%以内。此类结构被认为是制约国内企业参与全球风险投资竞争的因素。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解释称:“生产性金融并不是简单地用企业贷款替代房地产贷款,而是要让资金流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大企业设备投资、并购融资等能够带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领域,这才是真正的生产性金融。”


金融监管当局也表露出放宽监管的意愿。金融委员会委员长Lee Eok-won在国会政务委员会国政监察上表示:“在必须逐步推动大规模投资的情况下,有意见认为应对金产分离监管进行合理化和改善。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谋求切实可行的方案。”


放宽企业贷款RWA存在“现实限制”……受IMF与金融危机影响

不过,金融业一再要求的企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RWA)监管放宽,在现实中依然困难重重。金融委员会在新政府成立后虽宣布部分监管放松措施,但大多侧重“激活投资”。未上市股票的RWA从原先的400%下调至250%,政策性基金投资则降至100%,但企业贷款RWA仍维持现行标准。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解释称:“对于未上市股票或基金投资,我们实施的监管比巴塞尔协议Ⅲ更为严格,存在放宽空间,但企业贷款RWA已经符合国际标准,难以进一步放松。”


金融监管当局在放宽企业贷款监管方面持审慎态度,原因在于审慎监管的历史背景。RWA监管是为管理银行资本充足性而设立的国际标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引入“巴塞尔协议Ⅲ”框架并加以强化。巴塞尔协议Ⅲ要求普通股资本充足率(CET1)不低于4.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Tier1)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BIS)不低于8%。我国则更为严格,自2023年起,建议银行控股公司旗下金融机构在合并基础上维持12%至13%以上的CET1。


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伤的影响亦不容忽视。当时,银行资本结构不健全被视为外汇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据此大幅强化了银行的BIS资本充足率要求。作为一项举措,政府要求银行扩大自有资本并缩减风险加权资产。与此同时,针对不良企业的贷款审查标准也被大幅提高。其结果是,银行建立了以企业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抵押品(房地产)为中心的评价体系。


然而,有观点持续指出,这种保守结构正在成为当今抑制创新产业贷款的因素。金融业界表示:“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过度强化的监管正在阻碍对创新企业的贷款与投资”,并呼吁政府在未上市股票、风险企业、基金投资之外,还应更广泛地审视监管放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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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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