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驳回在保险公司间计算追偿金时“扣除事故分担金”的主张
在因酒驾引发的共同不法行为事故中,由一家保险公司先行全额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向另一共同不法行为人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无需从追偿金额中扣除其从加害驾驶人处收取的事故分担金,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
21日,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Kyungpil)在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诉 DB损害保险公司追偿金请求一案的上诉审中,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此前案件发生于2021年8月。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A某在血液酒精浓度0.122%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时发生事故。当时,A某驾驶的车辆在首尔冠岳区道路上与变更车道中的DB损害保险公司承保车辆驾驶人B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由此造成A某车辆乘客和一名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等人员伤亡。
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继承人支付了7.5亿韩元和解金后,以B某的过失比例对应金额应由其承担为由,向DB损害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应款项。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与B某的内部责任分担比例各为50%。法院说明称,如因共同不法行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某保险公司已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从而使其他共同不法行为人免除责任,则该保险公司可以就其他保险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直接行使追偿权。
审理中的核心争点在于,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将其从酒驾被保险人处收取的事故分担金,从向DB损害保险公司主张的追偿金中予以扣除。所谓事故分担金,是指因酒驾或无证驾驶等行为造成事故的加害人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DB损害保险公司方面主张,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已从加害人处收取或将要收取的事故分担金相当金额,应当从追偿金中予以排除。
但最高法院未采纳该主张,认为在DB损害保险公司应向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支付的追偿金中,没有理由扣除事故分担金。最高法院解释称,事故分担金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向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主张的款项。并判示,对于肇事被保险人应向其自身保险公司支付的事故分担金,另一共同不法行为人的保险公司无权就此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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