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友利银行不属于连带处罚规定适用对象”
检方请求判罚金1亿韩元但被判无罪

与虚拟资产地下钱庄团伙勾结、大额办理外汇汇款并对相关员工予以放任而被起诉的友利银行法人,在一审中被宣告无罪。

友利银行法人涉1万亿韩元虚拟资产地下钱庄放任案一审无罪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19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Lim Hyewon 部长法官于14日对因涉嫌违反《外汇交易法》而被起诉的股份公司友利银行宣判无罪。检方此前认为,友利银行所属支行行长A某等人卷入虚拟资产地下钱庄犯罪并受到处罚,因此作为法人的友利银行也应承担责任,遂提起公诉。A某因在2021年至2022年参与虚拟资产地下钱庄犯罪,于2023年6月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所谓虚拟资产地下钱庄,是指从海外居住者处接收虚拟资产,在国内交易所进行买卖后,再将所得价款以外汇形式汇出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其结构是利用国内虚拟资产交易价格高于海外价格的所谓“辛奇溢价”来获取差价收益。调查显示,在国内执行交易的人员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据查明,A某明知地下钱庄团伙提交虚假发票等单据,将交易伪装成货款收入,试图汇出巨额外汇,仍指示负责员工办理汇款。外界获悉,A某指示汇出的金额规模在1万亿韩元左右。


检方以《外汇交易法》上的连带处罚规定为依据,主张也应对友利银行法人进行处罚。连带处罚规定是指,当员工等与业务相关实施违法行为时,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亦可向法人追究责任的条款。


检方认为,友利银行对A某的非法外汇业务予以放任,且负责员工在办理10亿韩元以上资本交易时,并未核实是否履行了向韩国银行申报的义务。检方在结案公判中请求法院对友利银行判处罚金1亿韩元。


但合议庭对友利银行的全部指控均作出无罪判断。理由是友利银行并非违法行为所得利益的归属主体,因此不能适用连带处罚规定。合议庭指出,连带处罚规定的立法旨趣在于,不仅对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而且对因该行为获利、却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主体进行处罚,并据此认定“友利银行并非连带处罚规定的适用对象”。



合议庭也未认定负责员工存在违反核实义务的嫌疑。合议庭认为,仅凭员工未充分核对证明文件这一情形,就认定其未确认是否已履行申报义务,属于对刑罚法规的过度类推或扩大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合议庭还认为,既然相关员工将该交易认识为无需申报或许可的货物进口货款汇出,就不能向友利银行法人另行追究违反核实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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