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允许普通选民使用小型印刷品

法院对一名在总统选举拉票现场附近手举反对特定候选人内容印刷品的选民作出无罪判决。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联合新闻供图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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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11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21刑事合议庭(审判长 Jo Sunpyo)于上月29日对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而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


A某于去年6月1日晚上7时20分起约40分钟间,在首尔中区首尔站广场举行的B总统候选人拉票现场附近,手举自己制作的印有“第22届国会应立即惩戒并除名散播仇恨与煽动的B!”字样的印刷品站立示威。检方据此认为,该行为属于《公职选举法》第93条第1款所禁止的“张贴印刷品行为”,将A某提起公诉。


然而,法院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2023年8月修订的《公职选举法》第68条第2款所允许的“使用小型道具等进行的竞选活动”,因此宣告无罪。


过去的《公职选举法》第68条第2款曾全面禁止普通选民利用标示物进行竞选活动。但宪法法院于2022年7月就“除候选人等以外的人利用标示物进行的竞选活动”一律禁止的该条款作出违宪不合宪决定,理由是该规定侵害政治表达自由。此后,《公职选举法》被修订为旨在允许“普通选民使用小型道具等进行的竞选活动”。



合议庭表示:“手举印刷品的行为,属于‘由本人自费制作或购买小型道具等并随身携带进行的竞选活动’”,并解释称:“此类行为应被视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印刷品等的展示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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