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具有高度可能导致逃匿或毁灭证据”

最高法院在一宗律师因被禁止出境却未获通知、直至在机场才得知事实而向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认定国家负有赔偿责任。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就禁止出境通知延期的违法性给出判断标准的案例。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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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eo Gyeonghwan)于8日驳回了律师A某和大韩民国双方提出的上诉。由此,判令国家向A某支付机票取消手续费85.5万韩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韩元等共计585.5万韩元的二审判决最终生效。


本案始于水原地方检察厅城南支厅在侦办城南FC赞助金案件过程中,针对曾担任相关团体审计的律师A某,向法务部申请禁止出境并请求延期通知。法务部于2022年9月决定对A某实施禁止出境,但并未告知本人。此后在两次延长禁止出境期间,也一并延期了通知。A某于同年12月为参加律师团体交流活动前往仁川国际机场时,才首次得知自己被禁止出境。当日虽作出了解除禁止出境的决定,但其预订的航班已经起飞。


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禁止出境及其延长决定本身是否违法,二是未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而作出通知延期是否违法。最高法院认为,就禁止出境及延长决定本身而言,符合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事由,难以认定存在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因此不构成违法。相反,对于通知延期部分,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审认定其违法的判断。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首次明确了判断禁止出境通知延期是否违法的标准。出入境管理法原则上规定,在作出禁止出境决定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在例外情况下,只有在“被认为有产生对刑事侦查造成重大且明显障碍之忧虑的情形”下,方可允许延期通知。最高法院表示,应对这一例外条款作严格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因禁止出境的通知本身,极有可能(具有“高度盖然性”)导致被禁止出境对象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关键证人等逃匿或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作出通知延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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