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谋牟取逾1万亿韩元不当利益
刑事处罚力度过于偏低
现在不是只讨论“废除专属告发权”的时候
只会变成单纯增加告发渠道和侦查机关
应优先完善保留为刑事案件的标准

即使查获了牟取逾1万亿韩元不当利益的大型卡特尔,在刑事法庭上企业被判处的罚金也难以超过2亿韩元。即便公正交易委员会处以数千亿韩元规模的罚金,企业也只是将其视为可承受的成本,并聘请大型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有分析指出,若要从根本上遏制合谋行为,最终必须并行针对实控人及经营层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于,目前的讨论重心偏向于废除专属告发权或重新分配侦查权,而对究竟要将哪些行为保留为刑事案件的讨论却被搁置在后面。

“2亿罚金”反正是公司出钱了事…要让高层紧张就需追究“个人责任”[混乱的公正交易调查]⑤ View original image

◆罚金是公司出钱,刑事责任直指高层

法律界首先指出了现行《公正交易法》刑罚体系的“不协调”。合谋被视为典型的重大公正交易犯罪,但对参与合谋者的处罚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即便如此,在实际审判中也多以缓刑或轻罚金收场。与美国等主要国家动用长期徒刑与巨额刑事罚金,将合谋视为重大犯罪的做法相比,国内刑事处罚力度被认为过于偏低的评价并不少见。


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公正交易专业律师表示:“仅以对公司处以罚金的方式应对合谋,威慑力明显不足,而与海外主要国家相比,刑事处罚力度也难言强有力。企业立场上可以把罚金视为公司要出的钱,但一旦刑事责任落到代表或高管个人身上,所承受的压力就完全不同。”也就是说,罚金由公司承担,而检方的侦查则可能演变为对实控人和经营层个人的拘押与实刑风险,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有声音指出,对于像合谋这样主观故意明显、共谋结构清晰的案件,仅靠行政制裁远远不够。与用公司资金缴纳的罚金不同,只有并行追究个人责任的刑事程序,才会形成足以改变经营层决策的威慑力。


◆比废除专属告发权更紧迫的是“刑罚条款”

相反,刑事处罚对象过于宽泛又是另一重问题。像滥用市场支配力或不当支持等需要高度市场界定和经济分析的事项,也被一并纳入宽泛的刑罚条款之下,如果在这种状态下仅扩大告发渠道,只会助长过度刑事化和侦查混乱。


一名出身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律师表示:“若要调整专属告发权,就不能只看这一点,而必须同步整顿刑罚条款。像合谋这类重大犯罪应予以保留,其余则通过精细删减的方式处理才现实。”其意在于,即便同属公正交易案件,也不能把价格串通这类行为本身违法性相对明确、需要强制侦查的案件,与以经济分析和市场判断为核心的案件,一概纳入同一刑事轨道。


在政治圈讨论一味集中于废除专属告发权和重新分配侦查权的情况下,对于究竟应将哪些公正交易案件保留为刑事案件、并据此完善标准的工作被搁置一旁,这种批评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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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对不加区分扩大告发权的担忧也不在少数。废除专属告发权表面上看似有利于加强消费者保护,但如果在维持现有刑罚条款不变的前提下,仅仅扩宽告发渠道,结果很可能不是更好地查明案件实质,而是朝着单纯增加侦查机关数量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当竞争对手、利害关系人和市民团体的质疑可以直接引发刑事程序时,连无嫌疑案件也可能被卷入长期侦查和重复调查。


扩大侦查权也并不必然等同于增强执法力。根据2022年撰写的最高检察厅内部审查资料,如果在缺乏程序性讨论的情况下扩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可能会引发规避令状主义、未告知沉默权、证据能力受限等问题。仅通过扩大权限的方式,反而可能加剧有关正当程序的争议。



专家提出的折中方案相对明确。许多观点认为,应当将合谋从其他公正交易案件中区分出来加以看待,因为其行为本身违法性相对清晰,又因隐秘的共谋结构,强制侦查和追究个人责任不可或缺。通过将单纯行政事项从刑事处罚对象中剥离,既可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侦查混乱,又可将像合谋这类直接动摇国民经济的重大犯罪,纳入单独的刑事轨道进行管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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