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倾向于不轻易认定刑事责任
Sampyo产业采石场坍塌案,董事长获判无罪
Aricell 代表 Park Sunkwan 二审刑期大幅减轻
关键在于经营责任人具体行使权力、下达指示
与事故发生之间如何衔接
法院在中度灾害处罚法案件中,对企业经营层,尤其是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呈现出不轻易予以认定的趋势。仅以其为最高决策权者这一点还不够,检方必须证明经营责任人的具体权力行使或指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如何衔接的。随着无罪和减刑判决接连出现,法律界分析称,要让中度灾害处罚法真正落实到对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就必须跨越“证明因果链条”这道高墙。
据法律界6日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刑事3单独合议庭法官 Lee Yeongeun 今年2月在被称为“中度灾害处罚法第一号案件”的 Sampyo产业采石场坍塌事故中,对因涉嫌违反中度灾害处罚法而被起诉的董事长 Jeong Dowon 宣告无罪。该事故发生在中度灾害处罚法实施两天后,被称为该法第一号事故。检方主张,为了增加骨料产量,Jeong 董事长默许并指示采用危险的“下部开挖”工法,但合议庭认为,缺乏足以证明这一点的物证。
当时,Sampyo产业另行聘任了代表理事,负责管理专门的安全保健组织和预算。合议庭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董事长 Jeong 干预到足以使代表理事无法履行中度灾害处罚法上的义务的程度,且导致事故的具体作业方式也属现场所长或代表理事的决策范畴,难以认定是由董事长 Jeong 直接作出决策。
一名大型律师事务所负责中度灾害案件的专业律师表示:“中度灾害处罚法本来是从‘只处罚事业场工厂长(事业场单位),导致首尔本社代表(事业单位)忽视安全投资’这一批评出发而制定的法律”,并分析称:“本次判决明确指出,若缺乏具体的因果链条,该法要实现对实际控制人的处罚目的将很难发挥作用。”他接着解释说:“这是因现场事故而追究集团总裁责任并将其起诉的案例,但检方未能缩短现场实务与总裁决策之间的法律距离。”
在造成多达23人死亡的 Aricell 火灾事故中,该公司代表 Park Sunkwan 上月在二审中获大幅减刑,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原因在于合议庭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严格解释。首先,在紧急出口设置义务方面,合议庭认为,《产业安全保健基准相关规则》仅明确规定“设有危险物质作业场的建筑物”须设置紧急出口,但并无明文规定必须在“无作业场的楼层”也设置紧急出口。合议庭还指出,现行法令中缺乏关于“紧急通道”的明确定义和具体设置标准。这被解读为,明确了不能以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义务为依据进行刑事处罚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目前,Sampyo产业、Aricell 两起案件均处于检方上诉阶段。关于大企业总裁或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上级审将给出最终指引。
Law Firm Barun 律师 Kim Jihee 表示:“中度灾害处罚法在赋予代表理事对安全的实质性责任、敲响警钟方面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指出:“仅以刑事处罚方式应对安全措施欠缺,其在法律逻辑和现实层面上的局限性十分明显。”Kim 律师补充称:“有必要通过强化民事责任,促使企业自发增加安全投资,这样的实质性替代方案。”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