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投资及公司债发行等核心财务特例大幅被排除
“地方公营企业经营自主性受限”……担忧影响项目推进

对于行政安全部未大幅采纳与地方公营企业财务相关的核心特例一事,光州城市公社表示,这与地方分权基调相背离,并对此提出强烈反对。该公社主张,如果中央政府继续维持以管控为中心的监管体系,地方开发项目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光州城市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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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据光州城市公社介绍,其对近期行政安全部提出的《地方公营企业特例修改采纳方案》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地方公营企业法》第54条(对其他法人出资)、第65条之3(新投资可行性审查)、第68条(公司债发行及国外借款)等主要财务特例被划入“不同意采纳基调”类别。


该公社表示,政府公开资料中列为可采纳事项的内容,仅限于管理者任期等部分行政事项,而与出资、投资、公司债发行等实质性经营权相关的特例,则以“需要全国统一标准”为由未被接受。


特别是,新投资可行性审查程序必须经由中央部委指定的专业机构,这一制度导致与地方悬而未决事项相关的项目无法适时推进的问题反复出现,该公社对此予以指出。此外,在《地方公营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公司债发行标准中,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的负债率上限为500%,而地方开发公社则被限制在400%,且在实际运营中被管理在约300%的水平,这一点也被该公社视为问题所在。


光州城市公社社长 Kim Seungnam 表示:“虽然总统和国务总理强调地方时代并要求放宽监管,但实际业务部门却仍在维持束缚地方公营企业手脚的监管”,“大规模地方项目被一刀切的标准和门槛式行政所阻碍,正在失去动力”。



该公社认为,如果此次修改采纳方案原封不动地被最终确定,将可能难以及时进行旨在提升地方活力的投资,因此计划向政府要求接受包括将核心财政权下放至条例等在内、旨在强化地方公营企业经营独立性的特例。同时,该公社还表示,将向国务总理室等相关机构传达意见,并继续就确保《地方公营企业法》上的自主权展开应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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