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发病前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每周52小时,因提前上班、加班等过重劳动导致的脑内出血也应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断。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Jin Hyunseop 审判长法官)于9月25日就A某遗属针对勤劳福利公团提起的遗属给付及丧葬费不支付处分取消诉讼一案,作出原告胜诉判决(2024구합85922)。
[事实关系]
A某自2020年起在服装加工企业B股份公司工作,负责成品组业务。2023年6月某日早上约6时30分,A某上班后在工作中出现四肢麻痹症状,被送往急诊室。经约一个月治疗后,于2023年7月死亡,直接死因为“脑内出血”。
A某子女主张A某之死属于工伤,向勤劳福利公团申请支付遗属给付及丧葬费。但勤劳福利公团于2024年3月以“未能认定伤病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根据雇佣劳动部公告,发病前12周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60小时、或发病前4周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64小时以上等情形,被评估为工作与疾病关联性较强的标准。此外,发病前12周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52小时的,也被评估为工作与疾病的关联性增加。
原告不服该处分,向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再审查委员会申请再审查,但该委员会亦于2024年9月5日驳回申请。原告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法院判断]
合议庭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可以相当程度认定,亡者在其伤病发生前12周内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52小时”,“即使并未超过52小时,考虑到加重工作负担的因素,本案也属于工作与疾病之间关联性增加的情形。”
此外,合议庭根据A某曾与配偶等通话时表示“太忙了,连星期天也得上班”、“每次都是在早上6点或7点前后上班”等情况,认可了原告关于“用人单位少算了工作时间”的主张;并综合考虑了其在清晨或深夜、以及佛诞日等休息日也与公司部长级员工通话的事实。
关于亡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合议庭指出:“本院职业环境医学科鉴定人提出意见称,长时间过劳及由此产生的工作压力也是与该伤病相关的危险因素,可以认定这一点。”在此基础上又判断称:“A某在死亡前从未因脑血管疾病接受治疗,也不存在其他基础疾病,因此认为因工作过劳或压力对该伤病的发生有所贡献,是合理的。”
宋周熙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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