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已因服药罪受罚”
法院:“服药与持有是不同罪名”

一名独自在民宿停留期间将装有毒品的注射器丢入马桶冲走而被当场抓获的3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仍因持有毒品罪受到处罚。


据联合新闻28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Sim Hyeongeun)改判,撤销一审对因违反《毒品类管理法》被起诉的A某(31岁)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6个月。


A某被控于2023年10月在自己独自停留的京畿杨平一处民宿内,将不详数量的冰毒装入一次性注射器中,用水稀释后予以保管、持有,因而被移送审判。民宿老板在A某退房后,于同年11月发现卫生间马桶堵塞,便叫来维修工进行检查,在此过程中于马桶排出口发现了4个注射器。


图片与报道具体内容无关。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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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委托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进行鉴定的结果显示,4个注射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2个注射器呈血迹阳性反应。另外,在3个注射器中检出同一名男性的脱氧核糖核酸(DNA),与A某的DNA全部一致。


此前,A某因2023年4月在大邱分两次注射约0.1克冰毒,并于次日将装在塑料自封袋中的约0.35克冰毒放在某住宿业所客房桌子上持有,继而于同年10月在江原原州注射0.03克冰毒等行为,于今年7月被同一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罚已确定。


A某一方在法庭上主张,其并未持有冰毒,即便认定其持有,该冰毒也是2023年10月在原州注射的冰毒,同一批毒品,且其因当时的注射行为已被判决有罪,再次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处罚的原则。


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持有冰毒的事实已经得到认可,并且这些冰毒是在其离开杨平民宿前全部丢入马桶后被发现的,因此与在相近时间于原州注射的冰毒并非同一批冰毒,这一点十分明确”,因而未采纳A某的主张。二审合议庭在双方提起上诉后重新审理此案,并以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的鉴定结果等为依据,认定A某持有不详数量冰毒的事实成立。


二审合议庭指出:“持有与注射这两种行为,在受保护的法益及构成要件行为上各不相同,属于各自独立的犯罪,仅凭被告因注射行为已受处罚这一事实,主张其不能再因持有行为受到处罚,理由并不成立。”同时强调,“本案涉及的是被告人留在民宿内的注射器,而非其主张的,从民宿带出并在原州用于注射的注射器,因此其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提出的主张,也难谓具有相关性。”《毒品类管理法》将与毒品有关的所有行为予以区分,对各项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因此,保管持有毒品、注射毒品的行为,各自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



对于检方主张A某在京畿杨平民宿不仅持有毒品,还进行了注射一事,合议庭认为,“尚难认定注射事实已被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因而未予采纳。但考虑到A某因其他毒品犯罪已被判处实刑等法律因素,酌情降低了其刑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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