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当庭收监

一名毒品流通组织成员在贩卖头目的指示下藏匿冰毒,因未拿到报酬而将毒品私自占为己有,因冰毒管理及持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联合通讯社23日报道称,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3单独合议庭法官 Hwang Haecheol 以违反《毒品类管理相关法律》(向精神药物)罪名,判处30多岁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时,没收扣押的毒品,并追缴832.3万韩元。


春川地方法院全景。联合通讯社供图

春川地方法院全景。联合通讯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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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被指控于去年4月28日按照匿名“B某”的指示,取回藏在野山中的约300克冰毒,并再次将其藏于另一处野山。此后,由于未能从B某处拿到约定的500万韩元报酬,又被追加指控其私自侵占其中216.77克冰毒,并分别存放在自己的摩托车及住处。


调查结果显示,A某在藏匿冰毒后,因未能收到B承诺支付的约500万韩元报酬,遂违背B的指示,将自己藏匿的冰毒据为己有。


根据本案起诉事实,A某在案发前一年与B某共谋,约定按其管理的冰毒数量,每次收取150万至500万韩元报酬,谋划在毒品流通组织中担任管理层级的国内运送负责人,即所谓“干部Draper”。


其职责是确认从海外走私入境的冰毒是否妥善藏放于建筑物消火栓、电线配电箱、野山等处,并为躲避侦查机关追踪,由国内“Draper”迅速将该批冰毒再次转移、藏匿于野山等地后,向贩卖头目报告。


最终,因实施上述犯罪行为,A某被检方提起公诉并被送上法庭,法院对其判处实刑。Hwang 法官指出:“毒品类通常秘密走私入境并进行交易,不易被查获,而且在毒品流通、投药等过程中会引发多种相关犯罪,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Hwang 法官表示:“被告作为毒品流通组织成员,在管理和持有大量冰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毒品流通过程中担任了关键角色。除被查获的冰毒外,被告参与流通的毒品数量推定也相当可观,因此有必要给予与之相称的惩罚。”


同时他说明量刑理由称:“综合考虑被告除在去年8月因违反《毒品类管理相关法律》(向精神药物)罪被作出不起诉(附条件)处分外,并无其他犯罪前科等多种情节,决定本案刑度。”A某在本案宣判后,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检察厅于去年6月发布的《2024年毒品类犯罪白皮书》显示,去年毒品犯罪者中20多岁和30多岁人群占比为整体的60.8%(1万3998人)。与2020年(49.9%,9009人)相比,上升了10.9个百分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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