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过程中坠落后被弃受害者
遗属称“因疏于安全管理而被放任不管”
法院称“难以认定设施与管理责任”

针对在校园内单科院系大楼发生的女学生坠落身亡事件,法院未认定学校方面承担民事责任。遇难者遗属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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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1日消息,仁川地方法院民事第16庭(审判长 Park Seongmin)在已故女大学生B某家属起诉该大学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遗属称大学未尽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要求赔偿4500万韩元,但法院驳回了该请求。


该事件发生于2022年7月,当时仍为大一新生的B某在遭同校男生A某(当时23岁)性侵过程中,从单科院系大楼坠落至约8米下方身亡。A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任何救助请求便离开现场,之后在警方调查中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


A某最初以准强奸杀人罪被移送审判,但大法院认为其主观故意不成立,仅认定准强奸致死罪名成立,维持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原判。


事件发生后,B某遗属于2024年2月对A某及该大学提起总额8亿韩元规模的民事诉讼。此后对请求金额及诉讼请求部分进行了调整,仅向学校要求赔偿4500万韩元,对A某的诉讼则以和解劝告决定告终。


在审理过程中,遗属一方主张,“大学有责任制定并落实保护学生的具体安全管理方案”,“事故发生时,受害者被长时间放置无人救助,在此过程中,大学方面的管理疏忽也对损害扩大产生了影响”。


但法院并未认定学校的管理责任。合议庭认为,“大学未在该建筑安装闭路电视(CCTV)的做法是依据安保专业公司的判断作出的,难以因此认定大学在法律上违反了设施安全义务”。


合议庭接着指出,“不能断言校长违反了就校内所有危险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方案的法定义务”,“也难以认为大学在设施维护及安全方面存在过失”。


本案因性犯罪与死亡相互关联,被视为重大犯罪,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案发时,A某在凌晨时段将醉酒的B某带至单科院系大楼,在2层至4层之间拖拽并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之后B某从5层楼梯窗户坠落身亡。B某在事故发生约2小时后被路过行人发现,虽被送往医院,但最终不治身亡。


由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及法医学专家 Lee Jeongbin 教授等参与的现场鉴定结果显示,有意见指出,与其说受害者是自行坠落,不如说更可能是在外力作用下被推落。


检方认为,A某在意识到受害者有死亡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未停止行为,遂以“强奸等杀人”罪名予以起诉,但法院未认定其主观杀人故意,所有审级均驳回了杀人罪指控。



由于发现了A某在案发时拍摄、记录现场噪音的视频文件,侦查机关也曾考虑适用非法拍摄罪名,但因相关证据不足,对该项嫌疑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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