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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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因语音诈骗导致名义被盗用而发生贷款受害的案件中,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多次履行了本人确认程序,则该贷款有效。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Eom Sangpil)近日表示,在语音诈骗受害人A某针对某储蓄银行提起的债务不存在确认之诉中,维持原审原告败诉的判决,并于15日予以最终确认。


2022年7月,A某收到冒充其女儿的语音诈骗犯发来的信息,内容为:“妈妈,是我,手机坏了,所以用临时号码给你发短信。现在打不了电话,你把这个号码加到KakaoTalk上跟我聊。”A某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驾驶证照片、账号、密码等信息,还在手机上安装了远程控制应用程序。


语音诈骗犯利用这些资料,以A某名义在该储蓄银行开立了非面对面账户,并贷款9000万韩元。储蓄银行在此过程中,为进行本人确认,先后进行了提交驾驶证照片、向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汇款1韩元后通过验证码确认、手机本人认证、征信查询后由A某进行电子签名等多次认证程序。但A某提起诉讼,主张“系不知姓名的第三者盗用名义签订的合同,属无效”。


争议焦点在于,该储蓄银行的非面对面实名确认程序是否适当。一审认为,“银行收到的驾驶证照片并非当场直接拍摄的原件照片,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本人确认义务”,支持了A某的主张。然而二审则推翻一审,称“没有理由认为在非面对面交易中必须仅提交在现场即时拍摄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像”,“银行采取的本人确认程序是适当的”。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大法院判断称,“可以评价为,被告并行使用多种认证手段,已尽力确认本案贷款申请是出于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同时指出,“从非面对面接收驾驶证照片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这一程序的特性来看,相较于当场拍摄原件后提交文件,与提交事先拍摄好的文件之间并无实质差异”。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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