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系统建设等准备期 将从明年起实施
今后,电子支付结算代行(PG)业者必须将结算资金中至少60%以信托或付款保证保险的形式进行外部管理。金融监督院为防止“第二次 Tmon·Wemakeprice 事件”(Tmon、Wemakeprice 结算款未支付事件)重演,提出了指导方针,要求PG公司安全管理结算资金。
10日,金融监督院表示,为在《电子金融交易法》修订并实施前保护商户,已引入PG公司结算资金外部管理指导方针。
该指导方针适用于截至本月3日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登记的184家PG公司。金融监督院给予PG公司进行电算系统开发、签订信托及付款保证保险合同等履行准备的过渡期至今年年底,自明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此前7月,国会政务委员会已处理了将PG公司结算资金外部委托比例分阶段提高至100%的《电子金融交易法》修正案。目前该修正案仍滞留在法制司法委员会。
金融监督院解释称,在法案通过国会之前,为防止一线出现制度空白,制定了此次指导方针。
指导方针对PG公司结算资金的测算→外部管理→支付的全流程进行规范。首先,PG公司必须以每个营业日为单位,测算应向商户支付的金额等结算资金。
外部委托管理比例被设定为结算资金的60%以上,只能通过信托或付款保证保险方式进行外部管理。不足部分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前予以补足。
在PG公司破产、启动重整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结算资金管理机构向商户支付结算资金。
PG公司在签订PG合同时,必须将外部管理方式、结算资金管理机构信息及支付事由、程序等告知商户,并在官网上进行说明。通过这一方式,发生紧急情况时,商户可以无障碍地直接向结算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
金融监督院认为,通过此次指导方针的提出,PG公司将能够更加安全地对商户结算资金进行外部管理,并强化对使用电子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保护,从而提高电子支付结算的稳定性。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金融监督院将持续检查PG公司等的外部管理准备情况,确保指导方针在业界落地生根,并收集制度实施相关的困难和建议,不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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