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认定存在欺骗行为判处缓刑
大法院:“难以认为与许可决定有密切关联”
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断称,即使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在向法院提交资料时,对自己的财产和收入作了虚假记载,只要该行为与法院作出的批准决定并无密切关联,就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据法律界24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eo Kyunghwan)撤销了此前对一名被控诈骗罪被告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邱地方法院重审。
A某在经营一家动物医院期间,尝试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结果负债数亿韩元。随后,他向首尔重整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2017年10月左右,重整程序获准启动后,A某在“月收入”一栏中,仅填写了位于安山市的动物医院工资共440万韩元左右,并未填写打入其妻子名下账户的额外津贴。
此后,A某于2018年2月获得重整计划批准决定,同年7月根据重整程序终结决定,其对共31名债权人的债务中,约11亿7427万韩元中有7亿3531万韩元被免除。检方遂以其通过虚假记载财产而不当取得财产上利益为由,将其提起公诉。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A某的指控事实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二审部分减刑,改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合议庭指出,如果将额外津贴一并计入,总工资额会增加,相应报告的内容也可能会有所不同等。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最高法院指出:“难以认为该行为在客观上与重整计划批准决定具有密切关联,因此不能断言其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法院并接着表示:“被告人可能因对额外津贴的法律性质评价错误而将其遗漏”,“只是未能恰当反映额外津贴,并非提交了虚假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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