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服刑人员向人权委申诉:“这是对未出庭译者的歧视”
法院:“本质上不是同类可比对象”
法院作出判断称,仅向在节日期间参与生产劳动的服刑人员提供单独的加餐并不构成歧视。合议庭认定,一般收容人和参与生产劳动的服刑人员在本质上并非同一群体。
根据联合新闻社29日援引法律界消息报道,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审判长 Choi Sujin)在A某针对国家人权委员会提起的、要求撤销驳回申诉处分的诉讼中,于今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自2016年起被关押在某监狱的A某于2022年2月向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他主张称:“仅向出役收容人提供节日期间的炸鸡、披萨等加餐,是对未出役收容人和未决收容人的歧视。”
对此,人权委员会在同年7月驳回了该申诉。人权委员会认为:“发放的加餐在发放依据和对象上各不相同,作为比较对象的群体并不相同。”此后,A某又向人权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提出异议,但在2023年10月再次被驳回。
在诉讼过程中,A某称:“我从未拒绝出役,反而提出过申请,但因人权委员会不予允许而无法参加”,“在无法自行决定是否出役的情况下,用食物进行区别对待是不当的。”
但合议庭同样未采纳A某的主张。一审合议庭判示:“要成立歧视,比较对象必须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群体,而在本案中并非如此。”
合议庭接着说明:“2022年1月提供炸鸡,是作为参与监狱劳动的服刑人员奖励措施的一部分,依据的是《监狱劳动运营指引》第20条。相反,2月向全体收容人发放的水果布丁和果汁则是为纪念节日而提供的一般加餐,依据的是《刑罚执行法施行令》第29条。”
合议庭认为:“提供炸鸡的措施是为了鼓励并奖励生产劳动,其目的和宗旨与其他收容人不同”,“这是在考虑到参与生产劳动服刑人员特殊性的基础上作出的正当裁量行为。”
此外,合议庭还表示:“对服刑人员执行有期徒刑,必然伴随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在矫正及重返社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承受在合理范围内的部分限制,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不合理的歧视”,并据此驳回了A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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