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7日全体一致意见
“确保公共安全的公益极其重要”

宪法法院作出裁决称,现行法律规定一旦因违反《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简称“儿少性保护法”)罪名被最终判处有罪,即取消其出租车司机资格的做法,并不违宪。

宪法法院就依据《青少年性保护法》取消有前科出租车司机资格的宪法诉愿作出裁判宣告。联合新闻提供

宪法法院就依据《青少年性保护法》取消有前科出租车司机资格的宪法诉愿作出裁判宣告。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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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宪法法院就《客运汽车运输事业法》第87条第1款第3号作出合宪决定。该条规定,对因以权势等手段猥亵儿童·青少年之罪而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并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间取消其出租车驾驶资格。宪法法院9名裁判官中有7人一致认为该条款合宪。


宪法法院表示:“将因对儿童·青少年实施以权势等手段猥亵罪而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并宣告缓刑的人排除在出租车运输事业的驾驶业务之外,以保护国民免受犯罪侵害,消除一般公众在使用客运服务时的不安,并确保道路交通公共安全,这些公共利益极为重要”,并称“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符合法益平衡性要求”。


宪法法院同时指出:“出租车的目的地和到达时间多种多样,且在深夜也运营,与公交车等其他大众交通工具相比,乘客暴露于危险之中的概率显著更高”,“因此有必要对出租车驾驶资格实施相对严格的规制。”

“有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前科”出租车司机资格被取消…宪法法院裁定“合宪” View original image

此次宪法诉愿审判事件的申请人、个体出租车司机A某,因猥亵儿童·青少年,于去年2月因违反儿少性保护法的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该刑罚已确定生效。对此,釜山广域市市长于去年5月取消了A某的出租车驾驶资格。随后A某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并以相关条款违宪为由向宪法法院申请宪法诉愿审查。



然而宪法法院称:“如果法院在综合考量所有情节后,仍然选择宣告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缓刑,这意味着其社会可非难性绝非轻微”,“且在缓刑期届满后可以重新取得资格,考虑到出租车司机所受不利益具有一定局限性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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