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宪法法院判例维持…7比1合宪
Kim Hyeongdu 审判官反对意见:“有必要引入法定利率浮动制”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协商或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将债权的法定利率固定为5%至6%的《民法》和《商法》并不违反宪法,宪法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在宪法法院就总统 Yoon Suk Yeol 弹劾案宣判的前一天,4月3日,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内弥漫着紧张气氛。2025.04.03 照片联合采访团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据法律界15日消息,宪法法院于10日就规定法定利率的《民法》第379条、《商法》第54条以及《关于诉讼促进等的特别法》第3条第1款等提起的宪法诉愿作出合宪决定,裁判官以7比1的意见认为上述规定合宪。
现行《民法》第379条规定,如无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债权利率为年利率5%。《商法》第54条也规定,因商行为产生的债务之法定利率为年利率6%。一般而言,因债务清偿问题提起诉讼且债权人胜诉时,债务人需按照该法定利率支付迟延损害金。
对此,宪法诉愿申请人主张,由于固定利率制度使法定利率相比市场利率过高,因而侵害了债务人的财产权。但宪法法院就《民法》第789条相关内容表示:“为有效实现确立关于利率的标准规范这一立法目的,有必要通过法律事先告知一定的利率,从而向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并称“难以认为存在在实现立法目的的同时对债务人财产权限制更少的明显替代手段”。这维持了2017年宪法法院的判例。
接着,宪法法院就《商法》第54条也表示,商事交易一般比一般民事交易对资金需求更大,且利用资金产生的收益通常更高,因此《商法》第54条将商事法定利率规定得比《民法》第379条的民事法定利率略高,认为“不能认定该规定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从而侵害债务人的财产权”。
此外,宪法法院还认为,自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次日起,按照总统令适用高于《民法》和《商法》利率的诉讼促进法条款也不存在问题。对于将利率定为年12%的总统令相关请求,则以总统令不得作为宪法诉愿审查对象为由予以驳回。不过,裁判官 Kim Hyeongdu 表示,有必要引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法定利率的法定利率浮动制,并就现行固定利率制违宪提出了反对意见。
另一方面,法务部为实现现行《民法》的现代化,正推进全面修订。修订案中包含根据利率、物价等经济状况变化调整法定利率的浮动利率制引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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