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查处发布“育儿休假制度改善”报告
因未加入雇佣保险无薪酬规定
私立学校教师享受比照国公立的津贴
“对员工无单独规定几近不公”
有人主张,应在法律上保障私立学校行政职员的育儿休假工资。在育儿休假人数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私立学校行政职员在休育儿假时并无法定的工资保障规定,育儿休假的使用率也偏低。
根据9日立法调查处发布的《私立学校职员育儿休假制度改进课题》报告,私立学校职员在法律上得不到带薪育儿休假的保障。育儿休假工资一般发放给“雇佣保险参保人”,但私立学校职员是私学年金参保人,因此被排除在工资发放对象之外。除非通过劳资集体协议等内部规定保障育儿休假工资,否则只能无薪休假。相反,私立学校“教师”虽然与职员一样是私学年金参保人,却因2020年《私立学校法》修订,可以领取与公务员水平相当的“育儿休假津贴”。
立法调查官 Heo Minsuk 指出:“作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员工,因身份稳定这一理由而同样被排除在雇佣保险参保对象之外,但只向私立学校教师支付与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相当的育儿休假津贴,却不为职员另行制定规定,这种做法近乎不公平。”目前,私立学校职员的育儿休假使用比例比教师低出2倍以上。根据私学年金公团资料,2024年私立学校教师的育儿休假使用比例为1.99%,而职员的使用比例仅为0.79%。此外,教师的育儿休假使用比例自2019年的1.70%起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私立学校职员的比例在2022年升至0.86%后,去年又降至0.79%。
海外发达国家大体上呈扩大带薪育儿休假适用对象的趋势。丹麦、德国向个体经营者也提供育儿休假工资。挪威则在非劳动者女性生育时,也按每名子女发放约1167万韩元的育儿休假工资。
Heo 调查官建议,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有必要消除私立学校职员在带薪育儿休假方面所处的制度空白。他表示:“可以考虑在《私立学校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中纳入事务职员,或者新设关于事务职员休假的单独条款。”他还表示:“鉴于特设职、公务员聘任制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雇佣保险,也可以考虑以类似方式允许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参加雇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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