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高丽锌公司假处分诉讼的争点
公司法形式将由法院裁定
Choi Yunbeom会长一方打出的牌
将决定“互相持股表决权限制”的效力
外国法人适用韩国公司法问题也存分歧

与高丽锌就经营权展开争夺的永丰·MBK Partners(以下简称MBK联合)于上月31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临时处分诉讼,要求停止在排除永丰表决权的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业界目光聚焦其上。原因在于,该诉讼极有可能成为决定今后争端走向及是否长期化的分水岭。


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SMC公司法形态成关键 View original image

临时处分诉讼的主要争点,集中在法院将如何判断高丽锌孙公司Sun Metal Corporation(SMC)的公司形态是否符合商法上的分类。由于SMC究竟属于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将决定高丽锌会长 Choi Yunbeom 一方打出的“交叉持股表决权限制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商法有关交叉持股表决权限制的规定(该法第369条第3款),仅适用于可以发行股份、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转让等行为的股份公司。因此,如果SMC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以商法上交叉持股表决权限制规定为依据而限制永丰表决权(25.4%)的高丽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产生无效或不存在的事由。正因如此,双方就SMC在商法上的公司形态针锋相对。MBK联合方面主张SMC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高丽锌方面则主张其为股份公司。


临时处分诉讼的另一大争点在于,作为外国法人的SMC是否适用我国商法。MBK联合方面认为,SMC是依照澳大利亚法律设立的海外法人,因此不能适用我国商法,尤其是交叉持股表决权限制规定也不应适用。相反,高丽锌方面则反驳称,“并无规定国内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不适用商法第369条第3款”。


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SMC公司法形态成关键 View original image

股东大会主席能否依职权限制表决权,也被视为一大争点。商法对主席的维持秩序权和议事整理权作出了规定,但对限制表决权并无明文规定。然而,最高法院曾通过判例指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此判示可被解读为:主席若要限制表决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事由或依据。上月临时股东大会上担任主席的高丽锌社长 Park Gideok,在法院并未作出禁止行使表决权的临时处分等情况下,依职权限制了永丰的表决权,法院将如何看待这一做法备受关注。



上述“表决权限制”据称是出于经营权防御目的而实施。最高法院的判例一贯认为,仅以确保经营权防御为目的,采用第三方定向增发方式发行新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法理。该法理不仅适用于新股发行,也可适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对于如高丽锌案例中,为了经营权防御而限制交叉持股表决权的情形,目前尚无直接判例。关键在于,适用于第三方定向增发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法理,能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张、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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