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体系与治理结构最佳实践成行业标准内部控制基准
“最佳实践明年一季度试点运行…内部控制基准明年7月实施”
金融委员会制定了有关保险公司经营层薪酬体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最佳实践,并将从明年一季度起试点适用。同时,还将制定保险业标准内部控制基准,自明年7月起实施。今后在对保险公司经营实态评估(RAAS)中,也有可能反映最佳实践的落实程度。通过对经营层绩效薪酬规模、首席执行官(CEO)经营层继任、外部董事支持体系、董事及合规监察人的内部控制职责义务等进行全方位规定,推动以短期业绩为导向的经营方式向长期经营转变。
金融委员会23日表示,金融委员会与金融监督院于本月21日召开由金融委员会副委员长 Kim Soyoung 主持的第6次保险改革会议,讨论了绩效体系重组等引导保险公司实施长期经营的方案,并据此制定了最佳实践。会议工作小组由学界、相关机构、研究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协会等参与。
金融委员会判断,由于保险产品到期时间呈超长期特征,建立长期经营体系更为妥当。其指出,保险公司的薪酬体系未能充分反映长期经营绩效,导致以创造短期业绩为重点的经营方式不断扩大,成为问题所在。
金融委员会表示,通过工作小组协商,已制定出绩效体系重组方案等内容。将首次在金融业中制定符合国际建议标准的“保险公司经营层薪酬体系最佳实践”。
薪酬体系最佳实践由薪酬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三部分构成。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事项,将提出具体的最佳案例;对于以国际标准等为依据的建议事项,则以原则为中心加以规定。
首先,将使薪酬体系中固定薪资与浮动薪资比例实现均衡配置,并在考虑公司稳健性水平的基础上,设定各公司绩效薪酬规模。扩大浮动薪资中非现金资产比例,并明确制定递延薪酬调整标准,确保薪酬递延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在绩效评价体系方面,将根据董事、高管职务特性等建立相应制度。为引导企业长期增长,将提高合规、消费者保护等非财务指标的权重。在信息披露体系方面,将要求披露绩效评价的计算标准、递延薪酬调整政策等。如变更相关政策,还须在薪酬体系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事由等内容。
金融委员会表示,将在今年作为准备期、明年一季度作为试运行期之后,进一步细化最佳实践,并计划研究是否将最佳实践的落实程度反映在RAAS中并作出决定。
金融委员会还表示,将制定有关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标准内部控制基准制定方案等方面的最佳实践和基准。公司治理最佳实践与绩效体系最佳实践一样,将在今年经历准备期后,自明年一季度起试运行,随后再研究是否反映在RAAS中。
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由外部董事支持、经营层继任、董事会构成及评价、公司治理评价及信息披露、精算组织支持等部分构成。将设立外部董事支持组织,并赋予该支持组织业务总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的权力。在首席执行官(CEO)选任前各阶段制定继任计划,由董事会对继任计划的适当性进行检查和完善。编制董事会能力构成表,制定与外部董事任期等相关的管理标准。每年至少实施一次对董事会及个别董事的评价,并赋予首席精算师接收主要议题报告的权力。
金融委员会还表示,将制定保险业标准内部控制基准。其指出,与银行、金融投资、专业信贷业不同,保险业尚无标准内部控制基准。
标准基准中,将要求完整记载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所规定必须纳入内部控制基准的所有事项,例如公司业务分工、业务执行时员工应当遵守的程序等。同时,对各项内容附加具体管理标准制定义务。计划对产品开发、保险销售、合同审核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其中,基本原则包括业务分工及组织结构、业务执行时员工应当遵守的程序,以及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董事会、董事及合规监察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等。
金融委员会副委员长 Kim Soyoung 表示:“由于保险产业相比其他金融业拥有更长的时间视角,(保险公司)应当将公司薪酬及绩效体系等,按照公司的长期利益进行运营”,并嘱托称:“请按照国际一致性要求,推进公司绩效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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