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两年性剥削女学生
即便与受害者和解也不得减刑

一名前通过聊天软件结识女初中生并在两年多时间里实施性剥削犯罪的前中学教师,被法院判处重刑。


据联合通讯社11日报道,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对因违反《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中强奸等罪名被起诉的前中学教师A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原审判决,该判决已最终确定。


A某因通过随机聊天软件结识一名女初中生,在两年间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等实施性剥削,被移送审判。案发时他仍在中学任教,因本案而离开教师岗位。检方虽在警方未拘留移送A某案件的情况下接手侦查,但在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等补充侦查后,将A某予以拘留起诉。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A某以“刑期过重、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智能手机聊天。照片与正文具体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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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在一审中先行缴纳5000万韩元刑事预缴金,随后在二审中又与被害人一方达成3500万韩元和解。他还从被害人处取得“并不希望其受到处罚”的和解书并提交给合议庭。此后,他又先后提交20余次悔过书,试图减轻刑罚。但二审合议庭并未采纳A某的主张。


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将性价值观尚未确立的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实施了性剥削行为”,“被害人至今仍饱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及后遗症折磨,完全恢复损害看上去十分困难。”在说明量刑理由时,合议庭表示:“即便将被害人因面临经济困难而选择和解并提交不起诉意向书这一点,视为对被告有利的情节加以考虑,有期徒刑8年仍属量刑基准建议刑范围之内,难以认为过重”,“未成年人的不起诉意向难以成为决定性的减刑事由。”



A某对判决再次不服,向大法院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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