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考虑申诉人意愿”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裁定,现场出动时将女性消防员排除在车辆驾驶岗位之外的做法构成歧视。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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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23日表示,认定某消防本部仅因性别为女性而将申诉人排除在消防车辆驾驶岗位之外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


据人权委介绍,申诉人多次请求被申诉人的直属队长允许其承担消防车辆驾驶工作,但却因“是女人”这一理由被拒绝。2023年4月2日,在支援山火的化学消防车驾驶任务中,也将负责化学消防车驾驶的申诉人排除在外,改为安排男性队员执行任务。


被申诉人解释称,队员的具体工作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队长参考工作经历等因素进行决定;在山火出动中未安排申诉人,是考虑到现场环境恶劣而作出的照顾,同时也是为了以能熟练执行该项任务的人员来编成出动队伍。


然而,人权委综合参考人陈述等资料后认为,被申诉人对“由女性驾驶车辆”这一行为持否定性认知已然显露;即便将安排其他男性队员的行为视为队长裁量下的判断,也看不出其有任何征询当时在现场待命的申诉人是否有出动意愿、是否能够胜任该项工作的迹象。基于上述情况,人权委判断,该行为构成因侵犯平等权而产生的歧视。



因此,人权委建议,从组织层面而非个人层面制定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对策,并对干部开展性别平等教育。人权委说明称,以“保护和照顾”为名不将女性安排在特定岗位,本身就是性别歧视观念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且,从其他消防署在同一现场在女性消防员指挥下圆满完成山火支援任务的案例来看,也难以找到仅因申诉人为女性就不能执行该项任务的合理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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