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蒙骗法庭突击领取受害人供托金引发争议
本说不收钱却在宣判前一日偷偷取走
法官毫不知情作出量刑决定
“恶意利用制度、意图欺骗法庭”
在刑事审判中,曾明确表示“不接受被告人所缴纳公款”的被害人,却在宣判前一天“突然提取(领取)”公款的案例被曝光,引发争议预期。被告人的公款缴纳事实会被通知给合议庭,但被害人是否领取公款却不会通知合议庭,有人利用了这一制度漏洞。一些法官指出,“明显有意欺骗合议庭”,强调有必要进行制度改进。
因涉嫌入室侵入及盗窃被逮捕起诉的被告人A某,在与被害人和解失败后,于第一次公判期日上承认了所有犯罪事实,并为向被害人支付起诉书中记载的全部损失金额而办理了刑事公款缴纳。此后,被害人提交了严惩请愿书和公款返还同意书(同意被告人将公款再取回的同意书)。合议庭表示:“被害人提交了公款返还同意书,同时强烈敦促严惩”,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实刑,并对起诉书中记载的全部损失金额作出了赔偿命令。一般而言,合议庭在收到公款返还同意书时,会将其解读为被害人不打算领取公款的意思表示。然而,事后却被查明,被害人在宣判前一天已将公款全部领取。
问题在于,被害人领取公款的事实并不会被通知给合议庭,导致合议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量刑决定。一审宣判后得知公款被领取事实的被告人,尚可通过二审予以纠正,但如果被害人在二审宣判前一天“突然领取”公款,那么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审(最高审)的空间可能受到限制,被告人就有可能在与事实不符的前提下被最终定谳。
此次是首次被披露出被害人利用公款制度进行“突然领取”的案例,但也不能排除在实务中存在类似情况频繁发生的可能性。某法院负责公款事务的工作人员表示:“被害人在提交返还同意书之后,仍在宣判前或宣判后前来提取公款的情况,在实务上时有发生,令人难以理解”,对此表示疑惑。
迄今为止,主要受到质疑的是被告人利用公款制度的“突然缴纳”(在宣判前临时缴纳公款,合议庭在未另行确认被害人意思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减轻刑罚的量刑因素)以及“吃干抹净式公款”(通过刑事公款获得减刑后,在被害人拒收公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偷偷将该公款取回)。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务部于今年7月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程序,要求在刑事公款缴纳时,合议庭必须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制定了以原则上限制刑事公款返还为内容的公款法修正案。相关法案已于9月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然而,即便依据这一修正案,仍未规定必须就公款的提取(领取)向合议庭发出通知,因此如果被害人有意欺骗合议庭,实际上仍无从加以阻止。
专家指出,不能将被害人领取公款这一行为本身视为问题,但在向合议庭提交严惩请愿书和公款返还同意书之后,又翻转立场,在合议庭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宣判前一天突然领取公款,这种行为“具有明显欺骗合议庭的意图”。
一名地方法院法官表示,这是“违反诚信原则、不可容忍的行为”,并强调“即便尚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必要通过科处罚款等方式施以适当制裁”。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则表示:“在公款被提取时,并不会将这一事实通知合议庭,合议庭也无法进行查询,目前根本没有办法让合议庭得知被害人领取公款的事实”,“如果有被害人以这种方式主动欺骗法院,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恐怕别无他法。”他接着表示:“目前已经有人指出,刑事法院、公款官以及检察机关(被害人)之间,信息核实和意见交换存在困难”,“可以考虑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合议庭自动通知公款提取事实的方案。”
位于瑞草洞的一名律师表示:“虽然从理论上知道这是可行的,但之所以没有以这种方式向委托人(被害人)提供建议,正是因为这最终属于欺骗合议庭的行为”,“如果这种被害人的行为被视为正当,那么今后在代理被害人案件时,是否应当建议其在提交公款返还同意书后,于宣判前提取公款,我也会感到犹豫。”
相反,一名出身于部长级法官的律师则表示:“如果以损害恢复和被害人宽恕为中心来看问题,那么刑事公款本就应从被害人视角加以理解,从被告人视角来看只是次要的”,“突然领取属于极为例外的个案,通过二审争议或对赔偿命令提出异议等另行程序加以解决,更为妥当。”
An Jaemyeong、Cho Hanjoo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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