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一方称其“决策能力薄弱,处于心神微弱状态”

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无故殴打年迈的母亲,并以银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为由脱下裤子大闹,虽在二审中主张系精神衰弱状态,但仍被判处实刑。


联合新闻社6日报道称,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一部(审判长 Shim Hyeongeun)以特殊尊属暴行、特殊财物损坏、业务妨碍等罪名,判处被告A某(52岁)与一审相同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10万韩元。


春川地方法院。韩联社供图

春川地方法院。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因涉嫌于去年4月14日在平昌母亲B某(85岁)的家中,持拐杖殴打B某的髋关节、手部和肩部等部位而被起诉。当时为让A某入住精神科医院而叫来的119急救车到达后,B某表示“得去医院”,据悉A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第二天,A某以要拆除房屋为由,用拐杖砸碎了价值约50万韩元的入户门和客厅玻璃窗。其还被追加了业务妨碍嫌疑。因为同月17日,他在平昌一处银行内,听到工作人员以“没有身份证无法办理信用卡”为由拒绝后,便对其大声咆哮,并多次用拳头击打安保设备和自动存取款机。


当时,约1小时后,他又在另一家银行因“没有身份证”再次被拒绝办理信用卡,再度大闹。他用手抽出多张排队号纸扔在地上并吐口水,用拐杖撞倒宣传海报展架,还在员工和其他顾客面前脱下裤子。


次日,他又在一家超市内喧闹。超市一名出于对A某健康担忧的员工表示不会向其出售香烟和酒类,他便一气之下破口大骂,并用拐杖猛击陈列架。


此前一审法院表示,“有极高必要性将其与社会隔离,以防出现更多受害者”,并判处了实刑。


对判决不服的A某一方在二审中主张,“案发当时其辨别事物的能力和作出决断的能力均明显减弱,处于精神衰弱状态,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合议庭未采纳A某的主张。同时指出,家人多次劝其接受住院治疗却遭其拒绝,致使治疗无法持续进行;此外,他未接受原定的精神科治疗,却自行大量饮酒,疑似系其本人加重了精神衰弱状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