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大法院扩大适用通信诈骗受害者退款法…币圈受害者有望获救济[币圈诈骗共和国]
期货HTS诈骗适用电信诈骗受害返还法
借最高法院判例 受害者有望追回币圈诈骗损失
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将《电信诈骗受害者退款法》中“电信金融诈骗”的适用类型予以扩张。现行法律条文仅将语音钓鱼(电话诈骗)明确列为电信金融诈骗犯罪,因而被批评背离了“预防犯罪和恢复损失”的立法目的。随着本次判决,预计今后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包括新股申购和虚拟资产(代币)等领域。
据《亚洲经济》3日综合采访报道,近期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在期货交易所诈骗团伙成员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追缴犯罪所得1亿1344万7416韩元的原判决。
此前,自2021年至去年,A某因涉嫌参与以虚假家庭交易系统(HTS)为幌子的交易所诈骗犯罪组织而被提起公诉。该组织通过其推荐的HTS程序,谎称只要按照所谓“期货投资”带单操作即可赚取巨额利润,但该程序实际上并未与市面上的任何证券公司系统联动,因此受害人转账的资金直接流入组织的犯罪账户。仅在A某参与的犯罪中,受害金额就高达19.5亿韩元,经查明A某在14个月内每月个人私吞400万韩元以上。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A某的诈骗、违反《资本市场法》等罪名成立,但认定其不构成违反《电信诈骗受害者退款法》。一审认为:“本案并不属于《电信诈骗受害者退款法》所规定的电信金融诈骗对象,因此不适用《不法财产没收法》”,并未采纳检方关于追缴A某犯罪所得1亿1344万余韩元的请求。
由于《电信诈骗受害者退款法》第2条第2号但书中载明,“伪装为提供货物供应、劳务提供的行为,不视为电信金融诈骗”,一审据此认为,无法依据该法对A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上级审法院则持不同意见。二审合议庭指出:“但书所列排除事项,应仅限于‘货物供应或劳务提供本身直接成为原因,从而在对价关系中取得财产上利益的行为’这一含义加以解释”,“如本案犯罪这类与劳务提供并不存在对价关系的金额骗取行为,应当认定为‘电信金融诈骗’。”最高法院亦认为:“原审在适用《电信诈骗受害者退款法》中关于‘电信金融诈骗’及追缴的法律解释上并无误解”,从而确认二审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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