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全面分析162起“虚拟币传销”刑事判决…24%被告实为投资者[虚拟币诈骗共和国]
特别策划
①-⑴一、二审生效判决书一整月“全面排查”
各审判庭认定诈骗受害金额合计2.7万亿
以“多层级结构”将虚拟币犯罪最大化
“投资者、加害者与受害者界限混杂”
①-⑴一、二审生效判决书一整月“全面排查”
各审判庭认定诈骗受害金额合计2.7万亿
以“多层级结构”将虚拟币犯罪最大化
“投资者、加害者与受害者界限混杂”
“被告人本人一开始也是被所谓‘有收益性的事业’所欺骗而投资的受害者。由于年事已高,未能正确把握这一实情,就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其他)受害者的投资,可以认为存在值得斟酌的情形。”(2021年11月16日 全州地方法院 群山支院判决)
“被告人是从共8名被害人处收取投资款的上位投资者。但看来被告人也受到了(组织)会长等人的欺骗而参与了本案犯行。”(2023年6月14日 光州地方法院判决)
我国“虚拟资产(币)传销式多层次营销”刑事案件中,每4名被告人中就有1人,是在相信组织方宣称的收益结构、亲自参与投资后,又再去拉拢新的投资者,最终站上刑事审判席的。虽然实质上这是一个毫无明确盈利能力的“拆东墙补西墙”项目,但必须不断发展新投资者,才能用其资金向原有投资者支付所谓收益,这一多层次营销结构的特性,在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尤其是,这些多层次营销组织积极利用已崛起为新型金融交易领域的虚拟币。社会对虚拟币的期待与投机心理不断膨胀,而信息仍然高度不对称、系统也十分不稳定,组织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亚洲经济》在一个多月时间里,通过大法院判决书互联网阅览服务,以“币”和“多层次营销”为核心关键词,检索了自2021年至近期约3年6个月间作出的一、二审终审判决书162件,全部获取并进行了分析。剔除下级审中内容重复部分后,在此期间各审判庭审理的全部被告人共297名(包括8家法人被告),诈骗损失金额合计约2.7万亿韩元。
“被告人也是投资者”……打乱投资者·加害者·受害者边界的币类多层次营销
在币类多层次营销案件中适用的罪名(如涉及多项指控则重复统计)主要有三类:诈骗(102件)、违反《类似存款取缔法》(66件)、违反《上门销售法》(65件)。当犯罪金额在5亿韩元以上时,将适用处罚更重的《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诈骗罪,这类情形共有7件。
若与事实不符地说明商业结构并据此取得投资款,则构成诈骗罪;包括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诈骗罪在内,全部“诈骗犯罪”的金额合计为2兆6698亿4989万4999韩元。若非金融机构却保证本金或高收益,并向不特定多数募集资金、造成损失,则被认定为类似存款行为;全部“违反类似存款取缔法犯罪”的金额合计为2兆7504亿3942万7107韩元。“违反上门销售法犯罪”的金额合计为2兆7416亿8272万1500韩元。若加入层级达到3级以上,上位会员招募下位会员并领取推荐报酬的多层次营销组织,在未实际交易商品、仅以投资款名义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将适用违反上门销售法的指控。
分析结果显示,全部被告人中有69人(24%)是以向多层次营销组织投入自有资金的投资者身份开始活动的。由于若后续投资资金不呈几何级数增加,原有投资者也无法收回资金,组织便积极诱导其不断拉来新投资者。考虑到部分判决书中法院并未直接提及被告人的投资受损情况,币类多层次营销案件中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的案例,实际数量很可能更多。
此前,曾在某多层次营销组织全罗北道群山支店担任组长的A某,以“利用人工智能(AI)机器人进行币类倒卖,可保证高收益”为名,从3名受害者处募集了3亿750万韩元的投资款,因诈骗罪于2021年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所谓作为收益指标的“积分”其实只是数字,业务本质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结构。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也曾投入资金,之后才升至组长职位等,也遭受了损失”,并表示“已将部分受害者的投资款以收益名义返还”等情形纳入量刑考量。
另一起多层次营销组织中,作为上位经营者的B某等9人,经过约4年的长期审理,于2022年被法院宣告无罪并维持终审。组织总负责人宣称“在冰岛等海外地区进行比特币挖矿业务”,B某等人则分别在首尔、京畿、仁川、大田、光州、釜山、济州岛等地奔走,从不特定多数投资者处募集了规模达1762亿韩元的投资款。检方将此认定为违反上门销售法的行为,但法院认为,“综合证据来看,被告人们作为投资者本身也只获得了有限的信息”,并指出“无法断然认定他们明知这是用下位投资者投入的比特币支付自己报酬的‘庞氏骗局’集体”。
受害者获得赔偿也非常困难。在40起案件中,共有244名受害者申请了附带赔偿命令,但被法院采纳的仅有4人(1.6%)。附带赔偿命令制度,旨在使受害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在刑事审判中由被判有罪的被告人迅速获得损失赔偿。然而,由于币类多层次营销案件参与人数众多、投资结构复杂,各审判庭以“赔偿责任范围不够明确”、“申请金额与(检方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一致”、“曾领取报酬或出售过部分虚拟币”等理由,未予采纳受害者的申请。
三份判决书中就有一份,同时指出“受害者的荒诞贪欲”
“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本案的主要原因,但受害者的逐利之心也是部分原因。”(2021年11月24日 议政府地方法院 高阳支院判决)
“受害者在未对投资项目的商业性及收益性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怀着在短期内获取高收益的贪念作出投资决定,也存在这一侧面。”(2022年9月23日 水原地方法院判决)
还有相当数量的判决提到,受害者在投入自有资金的同时,并未对项目进行谨慎审查。全部判决书中有53件(32%)将此类受害者责任,认定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因素。所谓量刑因素,是指法院在考虑对被告人科以何种程度刑罚时适用的条件。其意在指出,受害者为追逐高收益而进行的冒险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犯罪以及损失的扩大。
那么量刑情况如何?在全部被告人(剔除下级审重复)297人中,包括缓刑在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共226人(76%)。全部被告人中有20人(6%)被宣告无罪。包括与有期徒刑并科的情形在内,共有56人被判处罚金。从有期徒刑单独来看,88人(39%)被判实刑,138人(61%)获缓刑释放。在获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被判处无法宣告缓刑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4人(11%),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02人(89%)。
在分析期间内,获刑最重的被告人,是在“V Global”案件中因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之诈骗罪、违反上门销售法、违反类似存款取缔法等指控被起诉的李某代表。该案中,运营方在2020年至2021年间,以“交易所会员注册”为条件,诱导投资者开设数百万韩元的账户,搭建出拆东墙补西墙的多层次营销结构,涉嫌募集了约2兆2500亿韩元的投资款。这是一起在约9个月时间里就制造出约5万2900名受害会员的大规模犯罪。
2022年9月22日,水原高等法院二审合议庭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刑期重于一审的22年。与其一同被起诉的3名运营人员,二审同样被判处4至14年有期徒刑。法院指出:“受害者将辛苦积攒的养老资金、退职金等,或是通过贷款筹得的资金投入其中,结果遭受巨额损失,正诉说着相当严重的经济与精神痛苦。”并批评称,“鉴于这些受害者都在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被告人的责任极其重大,其可非难性也极高。”
在被告人当中,还有不少人曾因多层次营销等类似手法的犯罪受过处罚,随着虚拟币成为社会热点,再次利用其实施犯罪。因同类犯罪前科而被确认的被告人共有40人,占全部被告人的13%。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确认是在“累犯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后3年内)再次实施犯罪。
2021年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因违反类似存款取缔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C某,经查此前也曾两次因同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他在2017年服刑期满出狱仅3个月后,即被查明参与了由中国人创设的某虚拟币挖矿公司主导的多层次营销犯罪。他在釜山和光州以“若将投资款打入关联交易所账户,将按每台所购矿机支付180%至230%的收益”为名,从投资者处募集了11亿1200万韩元。法院认为,“其在累犯期间再次犯罪,罪责重大”,并指出,“其为获取招募报酬,在未具体了解项目实质的情况下就招募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
另一方面,在167起审判中,共有360名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其中,受聘辩护律师286人(79%),国选辩护律师74人(20%)。受聘辩护律师中,隶属国内十大大型律师事务所者有28人,占全部的7%。长期重点为币类多层次营销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的D律师,也展现出亮眼的业绩:全部被告人中有40人(13%)接受了其辩护。尤其是全部无罪被告人中,有70%、即14人是在D律师的辩护下获得无罪判决最终确定的。
《判决书,我们这样梳理》
本次统计仅计入在判决中被认定有罪的公诉事实所涉犯罪金额。
▲自2021年以后,以“币&多层次营销”为关键词检索到的终审判决书共有204件,但其中虚拟币未被用于多层次营销犯罪过程的案件,未纳入分析对象。
▲在共162件判决书中考察了各审判庭的判断背景;如一、二审判决书同时公开,则注意避免对审理的犯罪金额和被告人人数等总量进行重复统计。
▲分别统计了诈骗、违反类似存款取缔法、违反上门销售法三类指控对应的犯罪金额。
《欢迎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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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采访组》 ▲组长 部长 Lee Seonae △记者 Kim Minyoung Cha Minyoung Kim Daehyun Hwang Yoo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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