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2年
合议庭:“行为已超出管教范围,过于过度”
一名以“管教”十多岁领养女儿为由,对其实施精神和身体虐待的四十多岁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2日,春川地方法院宁越支院刑事第一单独合议庭(主审法官 Kang Myeongjung)以违反《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罪名,对在无拘状态下被起诉的A某(女,44岁)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A某被控自2012年至2022年1月期间,在自家及宁越祖母家等处,对其于2005年收养的女儿B某(19岁)实施了3次身体虐待和3次精神虐待。
2022年1月中旬,A某在原州市自己家中与当时17岁的B某通电话时,因女儿经常待在男朋友家而生气,对其说了“你再这样下去就活不下去。把文件整理一下,我要解除收养关系”之类的话,被指对其实施了精神虐待。
2015年秋天,B某10岁时,她讲起和朋友在一起发生的事情,称自己很难过,A某却突然发火,说“那种情况下就该这么做,你脑子不会转吗”等话。
A某还被指控殴打B某。2021年6月初,在宁越郡祖母家,当时的B某得知自己是被收养的,便说出“要这样的话,当初干吗把我带来”之类的话,A某因此生气,打了B某一巴掌。
合议庭表示:“在管教领养的女儿过程中实施了身体和精神虐待,罪质较为恶劣”,“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当管教的范围,属于过度行为。”但同时也说明量刑理由称:“考虑到总体上看这些行为是以管教为目的等情节,对刑罚作出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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