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大肆实施非法无担保卖空的外资金融公司及其一名所属员工被移送审判。


15日,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非法卖空调查组(组长为金融调查第一部部长检察官 Kim Suhong)表示,已于前一日以违反《资本市场法》嫌疑,对全球投资银行A法人、外资资产管理公司B法人以及隶属B法人的交易员C某不予羁押起诉。


过去,对无担保卖空仅处以罚款,但自2021年4月6日起,根据相关法律修订,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罚金刑。


首尔市阳川区的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 /照片=记者 Kim Daehyun kdh@

首尔市阳川区的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 /照片=记者 Kim Daehyun k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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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方介绍,A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11日,在未持有相关股票的情况下,对国内股票共计57万3884股实施了2万5219次无担保卖空。按委托金额计算,约为183亿2261万韩元。


检方指出,A公司所属交易员在接到股票余额不足通知后,仍以运营多个独立交易单元(AU)为借口,长期反复实施卖空犯罪。所谓AU,是外资金融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在法人内运营的组织,根据法规,可按AU为单位而非整个法人来计算和判断卖空行为。


作为外资资产管理公司的B公司,被查明通过对SK海力士股票进行无担保卖空,获取了总计约35亿6800万韩元的收益。隶属B公司的交易员C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接到关于SK海力士股票的块状交易(Block Deal)买入提案。在协商交易条件期间,他以压低块状交易价格为目的,通过卖出互换交易(Sell Swap),将SK海力士股价从8万900韩元人为打压至8万100韩元,随后以低于最初报价(7万8500韩元)的价格(7万7100韩元)达成块状交易买入协议。其方式是在短时间内大量抛出SK海力士的卖盘,以消耗买盘或累积卖盘墙等方式形成卖压,从而压低股价。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他还用无担保卖空取得的SK海力士股票,以低于市价的块状交易成交量进行回补,从中获取了3亿4800万韩元的差价收益。


检方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利用未公开的块状交易信息、具有操纵行情性质的大量卖出互换委托、以及以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无担保卖空等不正当手段与技巧。因此,检方以违反《资本市场法》中关于欺诈性不正当交易的嫌疑,同时起诉了C某及未尽到对其管理、监督义务的B公司。


无担保卖空对国内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制度上是完全不可能的。相反,外资金融公司不受国内金融系统限制,动辄动用大规模资金实施非法卖空。检方计划,就如同A公司案例中利用AU实施非法无担保卖空犯罪所暴露出的制度性问题,迅速通报主管部门金融委员会等机构。



检方相关人士表示:“本案表明,我国《资本市场法》同样会被严格适用于扰乱国内股票市场秩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外国金融投资业者和外国投资者”,并称“将全力维持公诉,使被告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相称的处罚,今后也将对包括非法卖空在内、破坏资本市场公平与信赖的金融和证券犯罪予以严正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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