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即使离职也要返还差价”……金监院发布短线交易收益案例指引
最近3年年均42.3起
短期交易差价总额达195亿韩元
在职时买入退休后卖出也属追缴对象
由于上市公司员工或主要股东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案例持续出现,金融监督院公开了主要查处案例并予以警示。
根据金融监督院8日公布的数据,从2021年至2023年最近3年间,短线交易收益案例年均为42.3件,金额合计达195亿4000万韩元。
短线交易收益返还制度是为事前防止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而获取不当利益而设立的。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或主要股东在6个月内买卖特定证券等所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利用未公开信息,该法人均可提出返还请求。
主要案例中,以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CB)并出售普通股的情形最具代表性。即使买入和卖出的证券种类不同,只要是在6个月内的买卖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应返还的对象。
员工在职期间买入股票,离职后再卖出该股票的,也会产生返还义务。但对于主要股东而言,只有在买入和卖出两个时点均处于主要股东地位时,才属于返还对象。
在买入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卖出,或先卖出后在6个月内再买入而获得的短线交易收益,同样都属于应返还的对象。
即便在整个交易期间亏损更大、总体上出现了损失,在计算短线交易收益时,也会将多笔交易中发生亏损的部分排除在外,仅以产生收益的交易为对象来判断是否存在短线交易收益。
通过行使股票期权(短线交易收益返还的例外事由)取得的股票,如因出售产生差价收益,则不属于应返还对象。
从金融监督院接到短线交易收益发生事实通知的法人,必须在其互联网主页及定期报告中予以公示。原则上,提出短线交易收益返还请求的责任主体为该法人本身。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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