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通过插入LS Global进行不当支援”
仅取消国产同一交易部分罚金
259亿6100万韩元中取消189亿2200万韩元
不适用7年罚金处分时效
大法院最终裁定,命令取消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在电解铜(由铜矿石冶炼而成的电线原材料)交易过程中插入LS Global、向其输送所谓“过路费”的LS关联公司所处的罚款中约189亿韩元的判决已经确定。
大法院认为,尽管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这些LS关联公司的行为构成公正交易法上的对关联公司的“不当交易支援”并无问题,但在与其国产电解铜交易相关的罚款计算中,作为基础的“正常价格”推算存在错误,因而违法。
虽然公正交易委员会该部分罚款缴纳命令被撤销,但这只是因计算过程中的错误所致,LS关联公司的行为违法这一点、公正交易委员会更正命令的合法性以及其属于罚款征收对象等,大法院同样予以认可,因此预计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根据大法院判决,对该违法行为重新计算并征收罚款。根据大法院判决被取消罚款的情形,不适用公正交易法规定的7年处分时效。
据法律界14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在LS MnM(原LS Nikko铜冶炼)·LS·LS Global·LS电线等4家公司针对公正交易委员会提起的要求撤销更正命令及罚款缴纳命令的诉讼中,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2005年12月,LS集团以从事国内外有色金属交易中介为名设立LS Global。设立之初,LS Global的资本金为10亿韩元,当时LS持有全部股份的51%,LS电线会长 Koo Jayub 的长女 Koo Eunhui 等总共12名总裁一族成员持有剩余49%。
2018年,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LS集团关联公司对LS Global进行了不当支援,违反了公正交易法,下达了立即停止该等行为并今后不得再为之的更正命令,同时对LS Nikko铜冶炼处以103亿6400万韩元、对LS处以111亿4800万韩元、对LS Global处以14亿1600万韩元、对LS电线处以30亿3300万韩元等共计259亿6100万韩元的罚款。
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自2006年至2018年,LS集团在集团电线子公司主要交易品目——电解铜的交易环节中,插入并无实质作用的LS Global,以此向其输送所谓“过路费”,支援了超过200亿韩元的业务量。公正交易委员会还认为,LS电线从海外生产企业等进口的电解铜也通过LS Global购买,从而支付了“过路费”。
由于以向集团关联公司10余年间输送所谓“过路费”等不当支援为由,被处以合计259亿余韩元罚款,LS集团关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更正命令及罚款缴纳命令。
此前,首尔高等法院认为,原告公司行为构成修订前公正交易法上的对关联公司的“不当支援行为”,以及2013年修订后的公正交易法上的“增加不当交易阶段等行为”,因而违法。因此,法院认为,对国产电解铜交易和进口电解铜交易作出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更正命令均属合法。但法院同时判决认为,在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罚款缴纳命令中,关于进口电解铜交易部分(约70亿韩元)并不存在问题,相反,对国产电解铜部分所处的189亿2200万韩元罚款,其计算基础“正常价格”的推算存在问题,因而应予撤销。
大法院认为,原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及被告公正交易委员会双方的上诉。
合议庭指出:“在LS Global设立之前,LS Nikko铜冶炼一直将其生产的电解铜直接销售给LS电线等需求方,而在LS Global设立之后,则改为先将电解铜卖给LS Global,再由LS Global购入后转售,此种形式完成国产电解铜交易”,“这种交易形式自2005年12月LS Global设立后一直持续至2018年8月本案处分时为止。”
合议庭接着表示:“LS Global从LS Nikko铜冶炼购买电解铜时,较LS Nikko铜冶炼原先的销售价格每吨最多获得12美元的折扣,而其将以折扣价格购入的电解铜对外销售时,销售价格比LS Nikko铜冶炼原先销售价格每吨仅低约1美元”,“LS Global自2006年至2017年6月通过国产电解铜交易获得的交易收益合计约为156亿韩元。”
合议庭还指出:“LS电线截至2005年年底一直从原供应商处直接购买进口电解铜,但在LS Global设立之后,自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通过LS Global获得电解铜供应,在此过程中以中介交易对价名义向LS Global支付了一定金额”,“LS Global自2006年至2016年,通过上述进口电解铜交易获得的交易收益约为87亿3200万韩元。”
合议庭就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处分表示:“被告(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就本案国产电解铜交易而言,LS Nikko铜冶炼通过经由并无实质作用的LS Global交易的方式,向LS Global提供过多的经济利益,从而对LS Global进行了不当支援;就本案进口电解铜交易而言,LS电线在从原供应商进口电解铜时,通过经由并无实质作用的LS Global交易的方式,向LS Global提供过多的经济利益,从而对LS Global进行了不当支援。”
大法院认为,原审关于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国产电解铜交易方面“正常价格”推算有误的判断并无问题。
合议庭首先引用大法院既有判例指出:“所谓‘正常价格’,是指在支援主体与支援对象之间发生的经济给付,与之相同的经济给付在时间、种类、规模、期限、信用状态等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如由不存在特殊关系的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时所形成的交易价格等”,“正常价格是计算罚款时用于计算违法金额的重要基准。若被告无法找到与相关交易完全相同的实际案例,不得不通过类似案例来推断正常价格时,不应仅从事后、回顾性视角简单判断各种情况,以当时交易中本可期待的最佳价格,或认为本可按比该交易价格更有利的价格进行交易为由,轻率地以此为基准推断正常价格,而应先选定适合与相关交易进行比较的类似案例,并进一步审查该案例与相关交易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价格的交易条件等差异,如存在差异,则应通过合理调整的过程来推断正常价格。”
合议庭接着补充说:“对于正常价格是经过上述过程被合理推算出来的这一点,证明责任始终在主张处分合法性的被告一方。”
合议庭认为,在本案中,原审认定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正常价格计算有误的判断并无不当。
合议庭指出:“根据原审判决理由,被告在计算本案国产电解铜交易的正常价格时,将LS Global与LS电线等之间的直接交易价格,与LS Nikko铜冶炼和非关联公司之间、在LS Global分别向LS电线等各公司销售的数量与之相似的交易案例价格进行比较,然后在上述两种价格中取较低者,再扣减流通利润,将所得金额作为最终正常价格。”
合议庭接着表示:“对此,原审认为,在电解铜价格决定中,交易数量是极为重要的因素,而被告为计算正常价格所选定的类似案例的交易数量,是LS Global与隶属LS电线等4家公司的各个单独公司分别交易的数量,因此与LS Global将4家公司的数量合并后与LS Nikko铜冶炼进行交易的本案国产电解铜交易数量在交易规模上存在相当差异,基于此等理由,原审认定难以认为以被告所选类似案例为基础计算出的正常价格是合理推算的。”
合议庭还表示:“结合前述关于正常价格推算方法的法律原理以及案卷记录来看,原审上述判断正当且令人信服,其并不存在如上诉理由所称未尽必要审理、违反逻辑与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误解关于正常价格的法律原理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据此说明驳回全部上诉的理由。
虽然因罚款计算过程中的错误,公正交易委员会所处罚款中的相当部分被取消,但大法院同样认可原告公司对关联公司进行不当支援、违反公正交易法这一点,因此预计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根据大法院判决的宗旨重新计算并征收罚款。
公正交易法第80条第4款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不得就本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该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已过7年的情况下,作出本法所规定的更正措施命令或处以罚款”,将罚款处分时效规定为7年。
但同条第6款规定了例外:“第4款及第5款不适用于根据法院判决,原更正措施或罚款处分被撤销,且根据该判决理由作出新的处分的情形。”
另一方面,LS总裁一族及关联公司代表理事就本案还在接受刑事审判。2020年6月,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公正交易调查部(当时部长检察官 Kim Minhyeong)以向LS Global集中输送业务、违反公正交易法的嫌疑,对已故当时LS Nikko铜冶炼会长(LS集团首任会长) Koo Jahong、LS电线会长 Koo Jayub、LS会长 Koo Jaeun、LS Nikko铜冶炼代表理事 Do Seokgu、LS电线代表理事 Myeong Nohyeon 等人提起不拘留起诉。由于会长 Koo Jahong 于2022年2月去世,法院对其公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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