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罚金 → 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称“不符合‘公然性’要件”
一名40多岁男子因在自己居住的公寓式办公楼内,抱怨停水问题,当着他人面辱骂管理办公室职员,一审被判处罚金,但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
据联合新闻社17日报道,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撤销了此前对因涉嫌侮辱而被起诉的40多岁男子A某判处罚金150万韩元的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A某因被控于2024年9月13日在庆南昌原市义昌区某公寓式办公楼管理办公室内,当着他人面辱骂、侮辱负责出纳工作的B某而被起诉。据调查,当时A某就公寓式办公楼停水问题向B某质问,并说:“什么管理处敢这样没礼貌地对待住户?”“没文化的家伙,我要看看你被炒鱿鱼之前我会怎么做。”当时现场还有隶属于该公寓式办公楼清洁外包公司的员工C某。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A某是在C某注视下辱骂B某,构成侮辱罪,因而判处罚金。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不同。二审合议庭认定,本案不符合侮辱罪成立要件中的“公然性”。所谓公然性,是指处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能够知悉的状态,即使是单独指称某一事实,只要具有向他人扩散的传播可能性,也可以认定具备公然性。
二审合议庭说明称:“唯一目击A某辱骂B某的C某在一审法庭上证言说,‘只接受了警方调查,没有另外向他人谈起此事’,且C某作为在该公寓式办公楼承接清洁服务的一方,与B某之间是称呼其为‘代理’的关系。”据此认为不存在传播可能性。合议庭接着指出:“难以断言A某是‘公然’侮辱了B某,亦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并据此说明宣告无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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