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吸收合并享受宽限的企业 宽限期仍为5年
并入大企业子公司时则不再享受宽限期
从本月21日起,中小企业毕业缓冲期将由3年延长至5年。即使中小企业吸收合并享受缓冲期的企业,缓冲期也将延长为5年。
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 Oh Youngju 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案已于13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中小企业毕业缓冲制度”规定,即便中小企业因销售额扩大等原因超过中小企业范围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仍视同为中小企业。通过使其可继续享受公共采购、金融与人力、税制等方面的中小企业扶持优惠,引导中小企业跃升为中坚企业,实现成长与稳定落地。该制度自1982年引入以来,缓冲期一直为3年,但中小企业界持续反映,为了帮助企业成功扎根为中坚企业,有必要延长缓冲期限。
对此,中小风险企业部将延长中小企业缓冲期作为国政课题推进,并修改了作为依据法令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后续程序,《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令》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批,将自本月21日起施行。
施行日之后,中小企业因规模扩大等原因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时,适用的缓冲期将由现行3年延长至5年。此外,即使中小企业吸收合并处于毕业缓冲期内的企业,合并企业所承继的缓冲期也将由3年延长至5年。
但若因被纳入大企业关联公司等而脱离中小企业范围时,将不适用任何缓冲期,直接从中小企业名单中剔除。对于已因超过中小企业标准而获准缓冲期,之后又因规模缩小等重新成为中小企业,但随后再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的情形,也将被排除在中小企业缓冲对象之外。
Oh 部长表示:“为缓解企业在进入中坚企业后仍希望回归中小企业的‘彼得潘综合征’,我们将原有3年的缓冲期延长至5年。今后,中小风险企业部还将继续制定有实效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中坚企业,从而进一步夯实企业成长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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