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判决认为,在决定土地补偿金时,应当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来评估补偿金额。


“公路 VS 农田” 土地补偿金纠纷…法院:“应综合考虑利用状况裁量” View original image

22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13单独合议庭法官 Sim Ungbi 在土地所有者A某等8人针对首尔市冠岳区提起的损失补偿金给付诉讼中,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A某等8人是首尔冠岳区新林洞一块254平方米土地的共同所有人。该地块的地目登记为农地的一种“畓”(水田),但根据1973年的城市管理规划被确定为道路,此后一直被作为道路使用。其中一部分在城市管理规划以前就已被用作道路。


冠岳区经过中央土地收用委员会的异议裁决程序,将损失补偿金确定为8亿4884万韩元。某鉴定评估机构将其中35平方米的土地评估为因城市管理规划而被强制作为道路的“预定公路用地”,其余部分则评估为由所有人自行设置或无法限制他人通行的“事实上的私道”。根据《土地补偿法》施行规则,“事实上的私道”只能按附近土地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获得补偿。


对此,原告等不服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他们主张,相关土地原本被作为“畓”(水田)使用,因城市管理规划决定才被确定为道路,因此不应将其认定为“事实上的私道”。


合议庭认为:“仅凭土地长期提供给不特定多数人通行,且所有人对此予以容忍这一事实,不能一概认定其作为道路的利用状况已固定下来。”


但同时指出:“综合考虑土地分割的经过及利用状况、与周边土地的关系、作为道路使用所获得的利益、若恢复原状对使用该道路公众的公益造成的侵害程度等重要因素,可以认定恢复为原地目等所对应的标准利用状态在事实上存在明显困难。”


合议庭据此判决称:“采纳以城市管理规划决定时点的利用状况为基准,将‘畓’与‘事实上的私道’区分评价的法院鉴定结果,支付相当于原有补偿金额差额的款项。”



根据合议庭的决定,原告等共可从国家追加获得约1亿3000万韩元的补偿金及迟延损害金。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今年5月31日生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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